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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滅失

鎖定
船舶滅失是指船舶拆解和船舶沉沒,船舶沉沒並不意味着船舶就已經滅失,在一定時期內,船舶所有人可以對其進行打撈,無法打撈並超過法定期限時才作為船舶滅失處理。
中文名
船舶滅失
定    義
船舶拆解和船舶沉沒
規    定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
特    點
沉沒並不意味船舶就已經滅失

船舶滅失基本介紹

船舶滅失包括船舶被拆解和船舶沉沒。

船舶滅失實際全損

在海上保險中,船舶失蹤一段時間視為實際全損。1986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第10條規定,從船舶預計到達目的港之日起超過兩個月尚未得到消息視為實際全損;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8條也規定,“船舶失蹤後經過相當時長,仍收不到消息,可認為是實際全損”。 [1] 

船舶滅失船舶租金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止,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參考資料
  • 1.    .郭萍等編.航運業務與海商法.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年0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