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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殼保險

鎖定
船殼保險是船舶保險的一種,是專門針對船隻外殼的保險。
中文名
船殼保險
所屬類別
保險

船殼保險主要種類

船殼保險包括主險和特殊附加險兩種。主險又可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

船殼保險全損險摺疊

通常承保包括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
(1)自然災害包括火災、爆炸,地震、火山爆發、閃電等;
(2)意外風險包括觸礁、擱淺,暴力盜竊、拋貨,裝卸貨物產生的意外事故等;
(3)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
(4)船長、船員的疏忽或故意行為等。

船殼保險一切險摺疊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以及
(1)船舶碰撞責任;
(2)船舶共同海損;
(3)救助和施救費用及有關船舶碰撞責任等。

船殼保險附加險摺疊

經約定,可附加戰爭險、罷工險、拖輪拖帶責任險、螺旋槳單獨損失險、船東對船員責任險等。

船殼保險保險特色

1.承保風險的過程較長
船殼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船舶在其存在期間整個過程中的風險,即從船舶建造開始直到報廢拆船為止,包括船舶建造下水試航、正式營運、停泊修理等全過程的風險。 [1] 
2.履行的條件較嚴
船殼保險的轉移必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方才有效。其原因在於:無論船舶在航行期問,還是在停泊期間,始終處於船舶所有人及其僱傭人的控制之下,船舶所有人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信譽直接影響着被保險船舶的安全與否。不同的被保險人經營同一船舶,由於各自素質的不同,必然產生不同的安全效果。所以,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船舶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任意出售或轉讓,否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船殼保險保費費率

保費:船殼險按照船舶的價值計算,保賠險按照船舶的噸位計算。
費率是根據船級社、船籍、船齡、航線、管理水平、免賠額等因素確定。

船殼保險責任範圍

船殼保險全損險摺疊

本保險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險船舶的全損:
1.地震、火山爆發、閃電或其他自然災害;
2.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
3.火災或爆炸;
4.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5.拋棄貨物;
6.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險還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險船舶的全損:
(1)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
(3)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
(5)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採取的行動。
但此種損失原因應不是由於被保險人、船東或管理人未克盡職責所致的。

船殼保險一切險摺疊

本保險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1.碰撞責任
(1)本保險負責因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但本條對下列責任概不負責:
a 人身傷亡或疾病;
b 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 c 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的費用)但與保險船舶發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載財產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2)當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船東責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條項下的賠償應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當保險船舶碰撞物體時,亦適用此原則。
(3)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包括法律費用)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所負的責任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2.共同海損和救助
(1)本保險負責賠償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保險船舶若發生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
(2)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
(3)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該航程應自起運港或起運地至保險船舶抵達除避難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個港口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棄原定航次,則該航次即行終止。
3.施救
(1)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本保險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本條不適用於共同海損、救助或救助費用,也不適用於本保險中另有規定的開支。
(2)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在本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以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船殼保險除外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由於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騷動或由此引起的民間紛爭;
3、 船舶承運違禁品、偷越封鎖線、或從事非法貿易等非法行為;
4、 水雷、魚雷、炸彈、爆炸品或其他類似武器而引起的責任、費用或開支不予賠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