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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

鎖定
航道行政管理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航道進行保護和管理的活動。航道行政管理機關主要是指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和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委託的航道管理機構等組織。航道行政管理的內容主要是航道和航道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保護以及其他與航道通航條件有關的活動。根據我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航道是國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航道不僅具有公用性,而且具有公益性,所以,航道必須由國家用行政權力加以管理。不僅在我國,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是如此。
中文名
航道行政管理
外文名
Waterway administration

目錄

航道行政管理性質

航道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航道的活動,具有如下的性質;
1.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性質
航道具有公用性的特徵,因此,航道行政管理具有鮮明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性質。航道行政管理以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福利為目的,具體地説航道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航道不被非法侵害保證航道暢通,促進水運和社會經濟發展。
2.航道行政管理是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行為
航道行政行為是指航道行政管理過程中,基於航道行政法規所實施的一切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係或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實施航道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擁有法定職權的航道行政管理機關;航道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行為,即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航道行政行為只能是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在航道行政管理過程中,基於航道行政職權實施的行為,航道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購買、租賃等行為,並不能產生航道行政法律關係。
3.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強制性
航道行政是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航道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權力,當被管理人不履行航道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時,航道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施以強制措施,促使航道行政管理相對人服從。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賦予了行政管理包括航道行政管理以強制力。

航道行政管理特徵

航道行政管理的特徵,主要表現在對象、內容和業務性三方面。
1.對象的確定性。
航道行政管理以航道及其航道設施的保護、養護、規劃及其他與航道條件有關的活動為對象。這些對象的範圍是確定的,主要是內河航道和沿海航道。
2.內容的廣泛性和複雜性。
航道行政管理,主要以與航道這一特定的社會公共事務有關的航道保護、航道養護、航道規劃等為內容,涉及綜合利用水資源的各部門和社會生活的各方面。
3.突出的專業技術性。
航道行政管理要依據工程、技術的標準進行,並把大量的技術規範、通航標準等技術要求包括在航道行政法規體系之中,如航道行政管理人員認定跨河建築物是否礙航必須依靠專業技術方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