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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設管理規定

鎖定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已於2007年3月12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
通    過
2007年3月12日
實    行
2007年5月1日
部    長
李盛霖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文件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7 年 第 3
部 長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修訂的規定

(2007年4月11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8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航道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航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維護航道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建設活動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
第三條 航道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航道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按權限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運輸部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竣工驗收以及招標投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航道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設計文件審批、招標投標、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航道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實施;
(三)監督航道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航道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航道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廉政建設情況;
(七)指導、檢查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航道建設違法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對航道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航道建設監督檢查,並給與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 航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監察制度。
第七條 航道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並考慮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諮詢、監理單位,依法採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辦理開工備案,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 建設程序管理
第八條 航道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進行。政府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 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根據規劃,開展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准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七)開工備案後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後,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條 企業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依法確定建設項目投資人;
(二)根據規劃與需要,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人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照規定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四)根據核准、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根據批准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八)開工備案後組織工程實施;
(九)工程完工後,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的實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航道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應符合航道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規劃;
(二)符合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範。
第十五條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設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七條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核准,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備案,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航道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內容等符合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文件;
(三)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航道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位於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或者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初步意見,並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材料。
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建設項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交通運輸部意見。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在批准後30日內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准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説明理由,提出對設計方案的優化建議。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託不低於原初步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諮詢。
第二十二條 編制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
(三)符合編制有關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圖預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三條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集中報審。對於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航道工程項目,可以分期報審。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審。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審批工作;但是位於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准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説明理由。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託不低於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於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批准,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准的設計文件作如下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修改:
(一)改變主體工程建設位置;
(二)改變工程總平面佈置;
(三)改變主要建築物結構型式;
(四)改變主要工藝及設備配置;
(五)工程造價超過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條 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文件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審批,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設計變更説明書,內容包括該航道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等;
(三)設計變更前後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
(四)工程量、造價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
(五)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對因緊急搶險造成的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事後按照本規定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航道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頒佈的有關航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航道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設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航道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航道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航道建設投資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逐步建立信用管理體系,記錄航道建設市場信用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航道建設市場依法實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設工程諮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相應資質後,方可進入航道建設市場。航道建設項目單位以及其委託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員,應當具備滿足擬建項目管理需要的技術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的要求。
航道建設市場應當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航道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航道建設市場。
第三十二條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運輸部頒佈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三條 航道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兩級專家庫的相關專業名單中確定。
第三十四條 航道建設項目評標結果應當在與發佈招標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評標結果、舉報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在其核定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者越級承攬工程。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從事航道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航道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航道建設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航道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航道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範的要求,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第四十條 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
第四十三條 航道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四十四條 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 對於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設資金。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職責:
(一)制定航道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審核、彙總、編報、批覆年度航道建設資金使用計劃;
(三)監督建設項目資金籌集和到位情況,以及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法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並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收集、彙總、報送航道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加強航道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編報工程竣工決算,並及時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規範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需要動用工程預留費的,按照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航道建設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每月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信息。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管轄範圍,每季度彙總工程建設信息,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四十九條 工程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審批情況、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資金構成、總體實施計劃及其他情況;
(二)招投標工作情況;
(三)建設動態狀況,包括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及其他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航道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蒐集、整理、歸檔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預驗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核准或者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項目單位侵佔、挪用航道建設資金或者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不遵守航道建設基本程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阻礙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有關人員,具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損害國家、單位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航運樞紐”是指以航運開發為主,兼有防洪、發電、灌溉等其他功能的攔河通航建築物。
第六十條 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紙質文本或者電子文本。
第六十一條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修改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二)項“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修改為“項目建議書”;第(三)項“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修改為“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將第十五條第(二)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修改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修改為“項目申請報告”。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項“初步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修改為“初步設計文件”;第(三)項“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複印件”修改為“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
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第(三)項“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複印件”修改為“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紙質文本或者電子文本。”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2]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解讀

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曹德勝解讀《航道建設管理規定》
在航道建設管理方面以前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許許多多國內外的實踐證明,沒有現代化的航道,就沒有現代化的水運,可以説,航道的建設及其功能的發揮直接影響到水路運輸的發展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早在1987年,國務院就頒佈了《航道管理條例》,對航道建設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後,交通部又根據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的要求,陸續頒佈了《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這些對航道建設工作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們也看到,隨着改革的深化,航道事業的發展面臨着新的形勢、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首先國家加大了在基本建設領域的立法力度,陸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建設的法制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其次,航道建設有它自身的特點,建立的法律、行政法規就航道建設而言針對性不強,無法完全體現和滿足航道管理和發展的需要;第三,當前,我國航道建設進入了一個較好的發展時期,大江大河、水網地區航道建設全面展開,迫切需要依法規範航道建設市場和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平,保證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
《規定》都適用哪些範圍?
這個《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的航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對於國際、國界河流上的航道及其生產、生活等附屬設施的建設管理,除涉及國家政府間協議的按協議執行外也適用本《規定》。
航道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建設程序在《規定》中有哪些差別?
在立項程序上,對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審批制度,要求在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的基礎上規範審批程序;對企業投資項目採用核准制度和備案制度,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不論是政府投資項目還是企業投資項目,在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和驗收等過程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有關的建設程序。《規定》的第九條、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分別作出了規定,這兩者的區別體現主要在立項方式的不同,和由此而形成的有關建設程序的切入時間不同。
《規定》對設計管理提出了什麼新的要求?
《規定》對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管理從文件的編制要求、審批申請材料要求、審批要求、審批程序上都進行了詳細規定,並且明確規定了如果設計文件需要對主體工程建設位置、工程總平面佈置、主要建築物結構型式、主要工藝及設備配置和工程造價等五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修改時,必須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
另外,為了提高審批效率和工作質量,《規定》規定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審批之前,審批部門應當委託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諮詢。
《規定》中為什麼要明確實行開工備案制度呢?
由於航道建設是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又屬於國家資源,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規範航道建設市場,提高航道工程建設質量,保障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政府投資效益的提高,在航道工程建設活動中應該強化政府監督作用。要求項目單位在完成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之後、組織工程實施之前,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為了使備案制度能夠發揮監督管理作用,滿足實際管理的需要,《規定》專門規定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發現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以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在《規定》中對建設管理權限做出哪些調整?
各省(市)航道建設初步設計有省(市)交通廳(委)審批的,也有由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或建設廳審批的。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立項的航道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是由交通部負責,加之航道建設專業性強,為充分發揮省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作用,《規定》將各省(市)航道建設初步設計的審批部門統一調整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規定》對於航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提出了哪些更具體更嚴格的要求?
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的構成提出要求。二是制定了評標結果公示規定。
對評標委員會的構成提出要求是為了防止建設市場活動中的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現象發生,進一步開放建設市場,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明確航道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評標專家由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兩級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名單中確定,使評標委員會人員結構更趨合理,更具廣泛性,以避免外界對評標公正性的質疑。
制定評標結果公示規定是為了進一步體現招投標活動的公正、透明,加大接受社會監督與舉報的力度,《規定》增加了招投標結果公示要求,在招標結果備案後再發中標通知。
《規定》對實施管理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在合同管理方面,由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存在分包或操作不規範現象,因此,《規定》明確了分包的有關要求。
在資金管理方面,為了保證投資效益,《規定》明確了資金使用監管責任,提出了工程預留費動用和改變政府資金使用用途需得到批准的要求。
還有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為了加強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舉報制度,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
《規定》為什麼要求建立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制度?
這是為了全面掌握全行業建設情況的動態,根據建設投資規模及時分析經濟運行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建立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同時,還明確了工程項目信息內容、信息彙總部門及報告時間。
下一步將如何貫徹實施《規定》?
我們首先是要加強《規定》的宣貫工作,使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規定》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確的理解。其次就是要嚴格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堅決按照相關條款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