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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

鎖定
航路:由國家統一劃定的具有一定寬度的空中通道。有較完善的通信、導航設備,寬度通常為20KM。劃定航路的目的是維護空中交通秩序,提高空間利用率,保證飛行安全。
中文名
航路
外文名
air route
概    念
一定寬度的空中通道
寬    度
20KM
目    的
提高空間利用率,保證飛行安全

航路正文

根據地面導航設施建立的走廊式保護空域,供飛機作航線飛行之用。劃定航路是以連接各個地面導航設施的直線為航路中心線,在航路範圍內規定有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航路寬度。航路的寬度決定於飛機能保持按指定航跡飛行的準確度、飛機飛越導航設施的準確度、飛機在不同高度和速度時的轉彎半徑,並需加必要的緩衝區,因此航路的寬度不是固定不變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一中規定,當兩個全向信標台之間的航段距離在50海里(92.6公里)以內時,航路的基本寬度為中心線兩側各4海里(7.4公里);航段距離在50海里以上時,根據導航設施提供飛機保持航跡飛行的準確度進行計算,擴大航路寬度。 [1] 

航路航路代碼

對飛機在航路內飛行必須實施空中交通管制。 為便於駕駛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工作,航路標有明確的名稱代號。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規定航路的基本代號由一個拉丁字母和1~999的數字組成。
(1)地區性空中交通服務航路或國際航路是根據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航行規劃確定的或我國確定的對外開放航路,其航路走向是由地區航行會議確定,航路代碼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辦事處指定,分別為A、B、G、R。
(2)地區性區域導航航路同樣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航行規劃確定,航路代碼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辦事處指定,為L、M和N。
(3)國內空中交通服務航路由國家確定並指定代碼,分別為H、J。(4)國內區域導航航路由國家確定並指定代碼,分別是Q(航向180~359),Y(航向360~179)和T(雙向)。
(4)對於規定高度範圍的航路或供特定的飛機飛行的航路,則可在基本代號之前增加一個拉丁字母,如K用於表示直升機低空的航路,U表示高空航路,S表示超音速飛機用於加速、減速和超音速飛行的航路。也可在基本代號之後增加一個拉丁字母,如D用於表示航路、航線或者部分航段只提供諮詢服務,F用於表示航路、航線或者部分航段只提供飛行情報服務。 [2] 

航路低空航路

最初建立的航路為低空航路(6000米以下),航路的導航設施為低頻、中頻導航台和無線電四航道信標台。20世紀50年代後期逐漸為全向信標(VOR)和伏塔克(VORTAC)(見航空無線電領航)所代替。噴氣式飛機投入航空運輸飛行後,使用全向信標、全向信標/測距機(VOR/DME)和伏塔克建立起包括6000米和以上高度的高空航路。隨着空中交通密度的增大,為了使航路能有更大的容納量,減少航班飛行的延誤,對航路內的飛行實施雷達管制,以縮小航路上飛機之間的間隔。另外,在飛機上增加了區域導航系統,以便在根據全向信標/測距機建立的航路兩側建立平行航路—區域導航航路。這樣,不僅減輕了主航路上空中交通的壓力,增加了同方向飛行的總交通量,而且使飛機進出機場區域的飛行更加機動和安全。

航路航路與航線的區別

航路是指根據地面導航設施建立的供飛機作航線飛行之用的具有一定寬度的空域。該空域以連接各導航設施的直線為中心線,規定有上限和下限高度和寬度。飛機飛行的路線稱為航線,航線確定了飛機飛行的具體方向、起訖和經停地點。 [3] 

航路航路設計

航路航線規劃時要首先保證安全,充分考慮所經地區的地形、氣象特徵以及附近的機場和空域,充分利用地面導航設施,方便航空器飛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在此基礎上,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準則:„ [4] 
(1)航路航線應當根據運行的主要航空器的最佳導航性能劃設;„
(2)中高密度的航路航線應當劃設分流航線,或者建立支持終端或者進近管制區空中交通分流需要的進離場航線;„
(3)航路航線應當與等待航線區域側向分離開;
„ (4)航路航線的交叉點應當保持最少,並避免在空中交通密度較大的區域出現多個交叉點;交叉點不可避免的,應當通過飛行高度層配置減少交叉飛行衝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