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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警告

鎖定
航行警告,又稱“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用無線電發佈的一種公告。目的是將有關海區和水域內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可能影響航行和作業安全的任何環境情況變化,用無線電形式,及時準確地通知所有船舶,使之採取適當措施或保持戒備,以確保航行與作業安全,是航海通告的補充。航行警告按分佈的範圍和作用可分三類:區域警告,每個航行警告區的有關國家和地區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區域協調人,負責蒐集、核對、整理和編輯,再播發整個轄區的運程航行警告,使用的語言一般為聯合國正式語言;沿海警告,各區域內每個沿海國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國家協調人,負責蒐集、核對、整理和播發本國及鄰近沿海水域的航行警告,並迅速將有關資料傳送給所屬區域的協調人;地方警告,由港口主管機關發佈的不超過其所轄水域範圍的航行瞥告。航行警告的內容必須是航海通告未發佈的新情報。 [1] 
中文名
航行警告
外文名
navigation warning
目    的
傳達航行信息
機    構
海事機構
分    類
一般警告、重要警告等

航行警告概念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統一由海事機構發佈。可以用無線電或書面形式廣播和公告。通常將無線電發佈的公告稱為航行警告;用書面形式發佈的公告稱為航行通告。習慣上統稱為航行警告。 [2] 

航行警告分類

航行警告按發佈範圍分

航行警告按發佈範圍分為地方警告、沿海警告和區域警告。按性質分為一般警告、重要警告和極其重要警告。
地方警告是港門和港口海事機構管轄範圍內發佈的警告,由駐港海事機構通過海岸電台、電視台、廣播電台、地方報紙發佈,或以張貼印刷品等書面形式發佈。
沿海航行警告是對距海岸200海里範圍以及除此之外的部分海域發佈的警告。
區域航行警告是揩國標海事組織劃定的世界航行協調區發佈的警告。

航行警告按性質分

按性質分一般警告、重要警告和極端重要警告。 [3] 

航行警告歷史

1980年以前,交通部指定上海廣州兩沿岸電台負責轉播華東、北方沿海(廈門以北)和華南沿海的航行警告。福州、廈門兩海岸電台要按規定時間播發當地港監交發的航行警告,並及時傳送給上海或廣州海岸電台轉播。
1978年7月,中國加入國際海事協商組織建立的世界無線電警告系統的第十一航行警告區後,在國家港監局設立航行警告發布總枱,在天津、上海、黃浦設立分台,另在沿海各港口設港監屬下的航行警告台。福建設有福州、泉州、廈門3個海岸電台,主要發佈地方警告。 [4] 

航行警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於1992年12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以交通部令的形式對外公佈,同年2月1日起施行,同時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在相關規定和辦法中,明確了港監、船舶或船舶公司以及海岸電台的職責,規範了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管理,體現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在海上交通安全運輸中的重要作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中,對航行警告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既航行警告是指港監委託海岸或江岸電台利用無線電報或電話的形式發佈的一種航行安全信息。這一定義除明確了航行警告是有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信息外,同時也明確了海岸電台在航行警告廣播業務中的重要作用。從這個定義中,我們不難看出,一是航行警告是通過海岸電台進行播發的;二是航行警告的播發可以採用無線電報方式,也可以採用無線電話方式。

航行警告影響

航行警告由港監通過港口無線電台播發,船舶電台應按航區分佈的海岸電台之呼號、頻率和播發時間定時收聽。船舶收到航行警告(通告)後,要及時修改海圖,確保航行安全。港監應按船舶要求,將航道、航標、浮筒、沉沒物等近期航行警告的重要內容告知船方。 [5] 

航行警告發佈

2012年9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海事局發佈航行警告(遼航警0247),內容如下:
渤海西北部,09月25日,10:00時至18:00時,在下列5點連線水域內執行軍事任務:
1、 40°49′10″N 121°11′31″E
2、 40°38′16″N 121°26′30″E
3、 39°48′13″N 120°33′44″E
4、 39°42′12″N 120°19′39″E
5、 39°51′56″N 120°06′30″E
任何船隻在上述時間內不得進入該海域,希各航船注意。
據長期關注中國首艘航母的資深人士根據近期的各種情況綜合判斷,中國首艘航母正式交付就在2012年9月25日。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