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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鎖定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航空承運人與貨物託運人之間,依法就提供並完成以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達成的協議。
航空承運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實施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航法》第92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法人。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因此,航空承運人只能是取得航空運輸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以本人名義與旅客或者託運人,或者與旅客或託運人的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人。所謂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人。締約承運人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
貨物託運人是指與航空承運人訂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運輸特定貨物的當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和公民個人等。
收貨人是航空運輸合同指定的貨物被運送至約定地點後提取貨物的當事人,收貨人可以是託運人,也可以是託運人之外的第三人。
中文名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提出者
《民航法》
適用領域
航空承運人與貨物託運人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特點介紹

1、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準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條款,合同的形式和條款基本上都是由承運人依法律、行業慣例、經營需要單方預先制定的,國家對這些條款要加以審核,既要保護航空運輸企業的利益,又要保護託運人的利益,這體現了國家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監管和控制。因此説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標準合同的性質。
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雙方互負義務,並且其義務具有對應性,這體現了它的雙務性,託運人需為其得到的運輸服務支付報酬,這體現了它的有償性。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

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託運人利用航空運輸方式運送貨物時,承運人有權要求託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填交航空貨運單,並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隨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託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託運人填交的航空貨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託運人可以與承運人訂立包機運輸合同。託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寫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並簽訂包機運輸協議書後,航空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託運人在託運貨物時,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第一份註明“交承運人”,由託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註明“交收貨人”,由承運人和託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後簽字、蓋章,交給託運人。承運人根據託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託運人填寫。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內容

(一)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航空貨運單上關於貨物的重量、尺寸、包裝和包裝件數的説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除經過承運人和託運人當面查對並在航空貨運單上註明經過查對或者書寫關於貨物的外表情況的説明外,航空貨運單上關於貨物的數量,體積和情況的説明不能構成不利於承運人的證據。
航空貨運單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航空貨運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2、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我國境內,而在境外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註明一個經停地點。
3、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我國境內,貨運單上應載明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並明確載明有關聲明。
(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採用航空貨運單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兩種書面形式,無論採用哪種形式,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三)包機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義務和責任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
1、託運人的義務
(1)託運人應認真填寫航空貨運單,對貨運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在貨運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託運人託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2)託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先填交包機申請書,並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定。
(3)託運人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4)託運人必須在託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託運人單位、姓名和詳細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5)託運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託運人應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千克價值在10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託運人可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6)託運人在託運貨物時,應接受航空承運人對航空貨運單進行查核,在必要時,託運人還應接受承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7)託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如發現託運人謊報品名,夾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8)託運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託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是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民航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9)託運人託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託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於承運人開具貨運單時一次付清。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2)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
(3)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者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4)承運人應按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狀態或重量無異議,並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3、收貨人的義務
(1)收貨人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應持提貨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
(2) 託運貨物發生損失,收貨人最遲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貨物發生延誤的,收貨人最遲應自貨物交付或者處理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收貨人應將所提異議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收貨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但承運人有欺詐行為的情形除外。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1、承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 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如果是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除上述情況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但由於以下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滅失;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貨物的合理損耗;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
(2)如果託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3)貨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貨地點,每超過1日,承運人應償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能超過運費的50%。但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貨物逾期運到,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4)免責條件。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損滅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5)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6)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2、託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簽訂包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後,包機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按規定交付退包費,並承擔在此之前,承運人已經發生的調機等項費用。
(2)託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運輸費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3)因航空貨運單上的説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託運人在託運貨物內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收貨人的責任
(1)由於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的,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收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的,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
託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並隨附有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託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60日內處理。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變更和解除

貨物承運後,託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或運回原發站。託運人對已承運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託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託運人聯。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
對託運人的變更要求,只要符合條件的,航空承運人都應及時處理;但如託運人的變更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運輸規定,承運人應予以拒絕。
由於承運人執行國家交給的特殊任務或氣象等原因,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對於託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託運人,並説明不能執行的理由。承運人按照託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託運人出示其所收執的航空貨運單,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託運人追償。
貨物發運前,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解除航空運輸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託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