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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鎖定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是1986年11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的細則。
中文名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類    型
條文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發佈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施行時間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
發佈時間
1986年11月8日

目錄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實施細則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航空運輸承運人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户、個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簽訂的國內航空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航空與鐵路、水路、公路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條 託運人託運貨物應向承運人填交貨物託運單,並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隨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託運人應對託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託運人填交的貨物託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條 託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交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並簽訂包機運輸協議書後,航空包機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均應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定。
第五條 託運人對託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六條 託運人必須在託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託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託運人應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千克價值在十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託運人可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填交的託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託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第九條 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託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民航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第十條 託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如發現託運人謊報品名,夾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託運人託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託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於承運人開具貨運單時一次付清。
第十二條 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第十三條 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 。 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 ,免費保管三日。收貨人逾期提取, 應按運輸規則繳付保管費。
第十四條 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承運人應按貨運單交付貨物 。交付時, 如發現貨物滅失 、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 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狀態或重量無異議,並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六條 貨物承運後,託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或運回原發站,承運人應及時處理。但如託運人的變更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運輸規定,承運人應予以拒絕。
第十七條 由於承運人執行國家交給的特殊任務或氣象等原因,航空貨物運輸受到影響,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貨物發運前,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解除運輸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託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費用。
第四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 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 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 除本條第一項規定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商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一、 不可抗力;
二、 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滅失;
三、 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
四、 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
五、 貨物的合理損耗;
六、 託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第二十一條 如果託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貨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貨地點,每超過一日,承運人應償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能超過運費的50%。但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貨物逾期運到,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於託運人在託運貨物內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於收貨人的過錯, 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託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並隨附有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託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內處理。
第五章 貨物運輸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六條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