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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警示燈

鎖定
按國家標準,頂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的高層建築必須設置航標燈。
中文名
航空警示燈
外文名
Aviation warning light
性    質
閃光頻率每分鐘20次到70次
規定高度
頂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的高層

目錄

航空警示燈作用

日本東京建築樓頂的航空警示燈 日本東京建築樓頂的航空警示燈
為了與一般用途的照明燈有所區別,航標燈不是長亮着而是閃亮,閃光頻率不低於每分鐘20次,不高於每分鐘70次,具體規定如下:

航空警示燈分類

障礙標誌燈一般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障礙標誌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大於45米建築及其
設施,可以三種障礙標誌燈可以互相配合使用。
離地面90米以上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中光強障礙標誌燈為紅色閃光燈,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60次
之間,閃光的有效光強不小於1600cd;或者使用紅色的高光強障礙標誌燈,使其閃光效果更加明顯。
離地面150米以上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高光強障礙標誌燈並必須為白色閃光燈,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
20-70次之間,有效光強隨背景亮度而定。

航空警示燈分佈

障礙物就其障礙標誌燈的設置應標誌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
設障礙標誌燈,中間層的間距必須不大於45米,城市中百米以上超高建築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障
障礙標誌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不宜大於45米(即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加礙標誌燈)
對於煙囱或其它類似性質的建築物,頂部障礙標誌燈應位於頂端1.5-3米之間,考慮到煙囱對燈具的污染,障礙標誌燈可設在低於煙囱口4-6米處的位置。
高於150米的超高物體應中、高光強障礙標誌燈配合使用。
對於不足150米高的高壓輸電電纜、鐵塔可在頂部設發白光的中光強障礙標誌燈。
不論哪種障礙標誌燈,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礙標誌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面都能看出該物體或物體 羣輪廓,並且考慮障礙標誌燈的同時和順序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