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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管制

鎖定
航空管制亦稱飛行管制,是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頒佈的飛行規則,對空中飛行的航空器實施的監督控制強制性管理的統稱。主要目的是維持飛行秩序,防止航空器互撞和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
航空管制是世界上各個國家對自有領空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一般都有明確的立法和規定。
我國民用航空對領空的使用範圍有明確規定,超過民用航空範圍的空域由我國國防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單位進行管理。
中文名
航空管制
外文名
Air traffic control
別    名
飛行管制
管制單位
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

航空管制主要目的

乘坐飛機旅行時,經常可能遇到空中交通管制而變更航線、目的地、起落時間,有序的空中管制是保證所有旅客和空域安全的必要程序。
一般理解的航空管制是上面説的狹義航空管制,實際上,一切的航空行為、包括航空附屬的地面設施、資源的管理、使用調度都是在依照航空管制的內容進行,航空管制可以説是所有民航行為的基本原則,是個廣義的規則,一般概念可以參考1990年2月3日民航總局令第3號發佈的民用航空管理規定

航空管制法律法規

根據1994年2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8號修正 (1999年7月5日民航總局令第86號將本規則廢止),以下摘錄本規則第二章一般規定的內容:標準的內容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航空管制管制區

第七條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為塔台管制區、進近管制區和區域管制區。
塔台管制區一般包括起落航線儀表進近程序航線、第一等待高度層及其以下的空間和機場機動區。其具體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進近管制區是塔台管制區與區域管制區的連接部分,是機場管制區域除塔台管制區外的空間,其具體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區域管制區是在我國領空範圍內,7000米(含)以上的空間劃分若干高空管制區,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劃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區,各區域管制區的具體範圍由民航局規定。
第八條 機場管制區域通常是以機場基準點為中心,水平半徑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設置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的機場,還包括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以內的部分。其具體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第九條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間是高空與中低空管制區的轉換空間,屬於中低空管制區的管制範圍。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進入轉換空間前,必須商得有關中低空管制室的許可;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轉換空間前,應當通報有關的高空管制室。

航空管制管制單位

第十條 空中交通管制區的管制工作分別由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塔台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以下簡稱報告室)、進近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進近管制室)和區域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區域管制室)負責施行。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調度室,分別負責
監督、檢查、協調全國和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組織與實施工作。
塔台管制室設管制塔台和起飛線塔台,飛行繁忙的機場還應當設場面管制。
進近管制室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單位設立,根據飛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和塔台管制室合為一個單位。
區域管制室設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室,根據飛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合為一個管制室。
第十一條 管制單位的職責是對本管制區內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
(一)塔台管制室:負責塔台管制區內航空器的開車、滑行、起飛、着陸和與其有關的機動飛行的管制工作。
飛行繁忙的塔台管制室,應當設立機場自動情報服務,提供航空器起飛、着陸條件等飛行情報。被授權擔任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的塔台管制室,還應當提供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
(二)報告室:負責審理進、離本機場的航空器飛行預報、申報飛行計劃,辦理航空器離場手續,向有關管制室和單位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掌握和通報本機場的開放與關閉情況。
(三)進近管制室:負責一個或者幾個機場的航空器進、離場的管制工作。
(四)區域管制室:負責本管制區內的航空器飛行管制工作。中低空區域管制室還受理本管制區內通用航空的飛行申請,並負責管制工作。受理本管制區內在非民用機場起飛、着陸,而航線由民用航空部門保障的飛行申請,並負責管制工作和向有關管制室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
(五)民航地區管理局調度室(以下簡稱管調):負責監督和檢查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協調本地區管理局內管制室之間和管制與航空公司航務部門之間的組織與實施飛行工作,控制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流量,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辦專機飛行,掌握重要客人、邊境地區科學試驗和特殊任務的飛行。
(六)民航局總調度室(以下簡稱總調):負責監督、檢查全國的國際、外國航空器的飛行和跨地區管理局的高空幹線飛行,協調地區管理局之間和管制與航空公司航務部門之間的組織與實施飛行工作,控制全國的飛行流量,組織、承辦和掌握專機飛行,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辦國內非固定幹線上的不定期飛行和外國航空器非航班的飛行申請。

航空管制管制員

第三節 管 制 員
第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由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管制員)擔任。管制員分為程序管制員和雷達管制員。按照管制員的技術水平和分工,又可以分為主任程序(雷達)管制員、程序(雷達)管制員和助理程序(雷達)管制員。
程序管制員必須經過民航局認可的訓練機構的專門訓練,理論考試及格,經過實習,考核合格,領取執照,方可擔任管制工作。
雷達管制員必須持有程序管制員執照,經過民航局認可的雷達管制訓練機構的訓練,考試及格,經過實習,考核合格,領取雷達管制員執照,方可擔任雷達管制工作。
第十三條 為了解飛行和飛行人員空中工作情況,搞好飛行與管制工作的協調配合,提高管制工作質量,管制員應當定期地進行航線實習,每年不得少於2次。
程序和雷達管制員取得執照後,還應當定期進行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模擬訓練,每年不得少於1次。
第十四條 程序管制員在同一時間、同一扇區內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數量,應當考慮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導航設備和監視設備(指有供雷達監控用的雷達設備的管制單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員的能力;
(三)扇區空間範圍,航路結構的複雜程度。
第十五條 雷達管制員在同一時間、同一扇區內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數量,應當考慮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達和通信設備的可靠性;
(二)雷達管制員的能力;
(三)扇區空間範圍,航路結構的複雜程度。
雷達管制員實施雷達管制的連續工作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兩次工作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0分鐘。各管制單位根據本地區的工作強度以及工作環境,可以作適當的規定。
第十六條 當管制區在同一時間內或在預計的時間內將有多架航空器運行,管制單位的主任管制員(或值班主任)應當及時決定增開扇區或增加值班管制員,保證管制工作安全正常運行。
在管制區內劃分扇區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層劃分;
(二)按幾何象限(或扇面)劃分;
(三)按航路區段劃分。
第十七條 飛行學校所屬的機場和航空公司駐地機場,在進行本場訓(熟)練飛行時,飛行學校和航空公司應當派出飛行指揮員到起飛線塔台進行指揮。
飛行指揮員由熟悉航空器性能和管制規則的正駕駛員擔任。飛行指揮員由航空公司經理和飛行院校的院(校)長任命。
在同一機場,同時有訓(熟)練飛行和運輸飛行時,飛行指揮員只負責訓(熟)練航空器的技術動作的指揮,而所有航空器(包括訓(熟)練航空器)的管制和間隔調配均由管制員負責。
軍用共用機場的管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規定和雙方的協議執行
飛行中的航空器發生嚴重機械故障,如果在駐有航空公司的機場着陸,駐場的航空公司應當派出有經驗的駕駛員,到管制室提供諮詢和協助。
第十八條 管制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擔任管制工作。
(一)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以內;
(二)處在酒精飲料的作用之下;
(三)受到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不利於管制工作。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上級領導或者有關業務人員,需要對飛行中的航空器機長下達指示時,應當通過值班管制員轉達。

航空管制管制間隔

第四節 管制間隔
塔台 塔台
第二十條 管制間隔分為儀表飛行管制間隔和目視飛行管制間隔。儀表飛行管制間隔又分為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間隔。
目視飛行管制、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的最低水平間隔標準,按照本規則目視飛行管制、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中的規定執行。
不論航向如何,從600米至60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高度層;6000米以上每隔1000米為一個高度層。作起落航線飛行的航空器與最低高度層上的航空器,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300米。
等待空域的飛行高度層配備,從高度600米開始,每隔300米為一個高度層。最低等待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距離儀表進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於300米。
機場區域內飛行高度層,不論使用何種高度表撥正值,航空器之間的垂直間隔:6000米以下不得小於300米,6000米以上不得小於1000米。

航空管制改革措施

低空空域開放,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動的封鎖、禁令、限制等。
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人均GDP、個人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中國私人飛行也在升温。據報道,未來10年,中國私人飛機市場規模將以每年20%至25%以上的速度增長。
截止2009年底,中國內地現有85.5萬個千萬富豪和5.5萬個億萬富豪,假設未來10年全國五分之一的億萬富豪選擇購買私人飛機,需求量可輕而易舉地增至1萬多架。
2010年8月1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了《關於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這是指導今後一個時期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文件明確,改革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試點,即2011年前在瀋陽、廣州飛行管制區試點,進一步積累經驗;第二個階段是推廣,即2015年年底前,在全國推廣試點成果,基本形成政府監管、行業指導、市場化運作、全國一體化的低空空域運行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第三個階段是深化,即2020年底前,建立起科學的空管理論體系、法規體系、運行管理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實現低空空域資源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17張)
中央軍委在《關於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中,明確了具體措施,提出了要求,很到位。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合理界定安全責任,航空用户要承擔目視飛行安全的主體責任,空管部門要提供儀表飛行安全間隔服務;二是建立健全適用空管用的法規制度,為低空空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加強通用航空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從嚴發放飛行駕駛執照和嚴格資質審核;四是嚴格低空空域准入資格審查, 嚴密組織低空飛行活動;五是建立完善低空飛行違規處罰機制,實行空管、公安、工商等軍地部門聯合執法,嚴肅處理超執照等級飛行、超空域範圍飛行等擾亂空中秩序的違法行為;六是軍民航空管部門牽頭制定和完善低空空域飛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低空空域安全和高效運行。
例如,國家可以根據私人通用航空器數量和所在位置,採取政府投資民間投資的方式建立政府認可的通用航空服務站。這樣,不僅能有效地管理通用航空器,還可防止使用通用航空器給地面造成的危險,既便於私人航空器的維修、保養,也能減輕擁有者的安全責任。

航空管制重要事件

2014年7月,民航局向各航空公司下發通知,由於航空管制,近一個月華東地區的航班減量。華東方向的航班已經受到影響,延誤、取消架次較多。
國航表示,根據前兩天情況看,只是在一些航線上進行了流量控制,出現一些航班延誤和取消的情況。國航將按照航班大面積延誤的預案准備,為旅客退改簽提供便利。
2014年7月21日上午,因航空管制,受其他用户高頻度演習活動影響,從7月20日到8月15日,華東和華中12個機場將有為期26天的大面積延誤。受影響的機場包括上海虹橋、上海浦東、南京、杭州、合肥濟南無錫寧波青島連雲港鄭州、武漢等12個機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