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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補償
鎖定
航班延誤補償,是指航班降落時間比計劃降落時間(航班時刻表上的時間)延遲30分鐘以上或航班取消的情況對航空客運、貨運客户受損的合法權益依法、依約定予以賠償、補償的行為。
- 中文名
- 航班延誤補償
- 發佈時間
- 2004年7月1日
- 發佈單位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相關文件
- 《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
- 領 域
- 航空運輸
- 所屬情況
- 延遲30分鐘以上或航班取消
航班延誤補償依據
2004年7月1日當時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佈了《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根據這份意見,今後旅客在坐飛機的時候,如果是因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長時間延誤,旅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相應的經濟補償。這個指導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個是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標準分為兩個,一個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另一個是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對於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方式可以通過現金、購票優惠券和返還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現。在航班延誤的情況下,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採用登記、信函等方式進行;機場應該制止旅客採取“罷乘”、“佔機”等過激方式影響航班的正常運行。民航總局也表示,具體補償標準和補償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按照民航總局的計劃,2004年國內所有航空公司都將制定並公佈《旅客服務承諾》,其中對航班延誤給予旅客補償的標準和辦法是其中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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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航協向航空公司下發《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提出了新的補償標準。
航班延誤補償範圍
《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適用於在國內運輸過程中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務中信息提供、航班服務、客票的退、改、籤及補償等,在補償中分為非承運人原因和承運人原因。前者是指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後者是指航班計劃、機務原因、航班調配、運輸服務、機組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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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補償標準
2010年頒佈的標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