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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鎖定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浙江舟山羣島新區行政體制的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3〕57號),設立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市經濟合作與投資促進局、市物價局牌子。市統計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合署辦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計局)是主管新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主管統計、價格工作,指導協調招商引資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辦公地址
臨城海天大道681號西樓15-18層
性    質
政府機構
主    任
鄭學軍

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負責委(局)主任(局長)辦公會議及全市性綜合性會議、有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財務、文秘、政務公開、督查、信息、檔案、保密、信訪、電子政務,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資產管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及委(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委(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委(局)領導抓好委(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2.國民經濟綜合處(發展規劃處、財政金融處、地區經濟處)。
研究提出新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發展的目標和政策;研究擬訂新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生產力佈局和城市化發展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負責各類規劃的立項、審核、銜接、平衡、評估、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區域規劃、產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年度計劃與中長期規劃的銜接;負責對新區(全市)國民經濟發展速度、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提出經濟形勢分析報告和預測、預警對策建議;研究提出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費調節等有關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和提出新區(全市)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和財政、金融、價格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全委(局)系統重大課題研究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規範性文件和有關經濟政策;研究提出新區(全市)直接融資的發展規劃、目標和政策;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申報工作;研究提出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協調、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編制新區(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各類特色園區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審核;參與審查建設項目用地和水土保持方案;參與審核城鎮體系、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推進城市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組織推進“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工作。承擔市規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體制改革處(政策法規處)。
研究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新區(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擬訂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實施意見;組織擬訂綜合性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經濟、社會、城鄉、行政等體制改革問題,協調解決改革進程中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指導中心鎮和小城市發展和改革工作;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改革和綜合協調管理;指導原國有企業改革相關遺留問題政策處理工作;負責全委(局)法制工作,指導系統內法制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工作;負責委(局)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清理和彙編工作。承擔市經濟強鎮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行政許可服務處。
負責推進本委(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擬訂本委(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流程審批標準和規劃;按權限和分工,負責本委(局)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核准、備案等工作;負責收費許可證的辦理、省授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核定(具有一定強制性、面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培訓收費)等工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統計單位變更登記、統計職稱考試報名等工作;指導各縣(區)相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5.固定資產投資處(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重大項目前期辦公室)。
監測分析新區(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工作;規劃重大項目佈局,研究提出新區(全市)重大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前期工作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新區(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提出新區(全市)財政性資金投資的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牽頭編制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負責申報省公共建設投資計劃;負責新區(市)代建制的綜合管理;組織重大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負責新區(全市)建設項目投資強度複核工作;負責城建、政法等專項資金申報爭取工作;負責使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免税初審及上報工作;負責委託諮詢評估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新區(全市)重大項目前期相關工作;研究對外開放的重大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新區(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以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向上提出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負責上報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國外貸款項目;負責上報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税確認和採購國產設備退税確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新區(全市)開發區的新設、擴區和升級;負責新區(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的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與央企的對接協調工作。承擔新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對口支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基本建設綜合處、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研究提出新區(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實施計劃,並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及新區(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信息彙總、跟蹤分析、宣傳報道和考評總結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制度的落實;負責新區(全市)基本建設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有關管理政策和改革措施;負責上報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總體設計、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審查工程定額和費用,審定頒發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價格和收費標準以及建設指標參數;負責工程諮詢業及重點工程的工程監理管理和監督;負責對新區(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組織對國家和省、新區(全市)安排的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監督稽察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涉軍建設項目的協調工作。承擔市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綜合交通港口處(鐵路籌建辦公室)。
研究提出新區(全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組織編制新區(全市)綜合交通中長期規劃;銜接平衡交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審核綜合交通體系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監測、分析和研究交通發展、運輸市場供求狀況;負責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平衡以及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負責上報重大交通建設項目;研究提出和審核交通建設項目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和監督管理;參與研究、審核交通戰備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交通對外合作工作;研究提出新區(全市)港口岸線資源利用政策;銜接平衡涉及港口岸線資源利用的相關規劃;組織協調、審核港口岸線資源利用和監督管理;負責新區(全市)鐵路籌建工作。承擔市港口資源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油品儲運項目審批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服務業發展處(經貿流通處)。
研究提出新區(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新區(全市)服務業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負責對服務業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編制和實施市級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負責服務業項目和流通設施建設總體規劃、佈局等工作;組織指導現代服務業集聚示範區建設和服務業企業培育工作,定期分析服務業運行情況;參與制定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及服務業、現代物流、內外貿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審核上報糧食、棉花等進出口配額計劃。承擔市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產業發展處(高技術產業發展處)。
研究制定新區(全市)工業、高技術產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產業總量平衡與結構調整的目標,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和省級重大工業投資項目、工業專項資金申請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大工業項目佈局規劃,推進新區(全市)重大工業項目的前期和建設,審核上報省重大工業項目年度計劃;負責各類園區、重大產業基地(集聚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統籌信息化的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銜接平衡,安排高技術產業和信息化的重大項目;提出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的核準審查意見;優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扶持資金,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參與科技三項費用的計劃管理和合理配置。承擔市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臨港型化工項目前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農村經濟發展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研究分析新區(全市)漁農業和漁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漁農業和漁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重大項目佈局、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銜接平衡漁農林和水利方面的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年度計劃、公共建設投資計劃及政府投資計劃;負責上報漁業、農業、林業、水利限額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負責建設項目的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申報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項目;負責安排農林水產基地、農業產業化經營建設計劃和漁農業、漁農村現代化示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新區(全市)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組織農業區域綜合開發示範區建設,參與新區(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審查、管理和驗收工作;參與編制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海水利用、環境保護項目以及國家和省資金補助計劃的申報;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承擔市農業資源區劃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新區(全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以及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城鄉統籌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協調人口、就業、教育、文化、衞生、體育、旅遊、民政、社會保障和社區建設等方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社會事業項目庫建設和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新區(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及相關領域發展基本狀況評估,負責新區(全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參與新區(全市)實事項目的提出、計劃擬訂、監督檢查、考評等工作;指導新區(全市)中等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新區(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12.能源處(市能源局、油氣管道安全監管指導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新區(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能源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與關係;組織指導電力、天然氣、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專項規劃的編制;研究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產業化發展指導性建議;負責上報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投資項目,並負責管理和監督;參與並配合能源技術裝備製造和相關服務業項目的投資管理;組織對新區(全市)的風場、海流能、核電、火電、生物質等能源項目選址資源的調查和管理;參與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協調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協調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督促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負責承辦市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會議,彙總、反饋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在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方面的意見建議並報送市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委員會。
13.海洋經濟處。
具體承擔《浙江舟山羣島新區發展規劃》、《浙江舟山羣島新區三年行動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牽頭自由貿易園區研究推進工作;牽頭研究提出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島開發開放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單位編制海洋經濟有關專項規劃,牽頭負責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制定海洋經濟發展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和實施方案,牽頭編制海洋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和省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建議;指導協調海洋產業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和重大涉海項目佈局;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政策調研起草和檢查考評工作;負責檢查考核國家、省、新區(全市)相關海洋經濟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承擔市海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經濟合作處。
研究擬定新區(全市)經濟合作交流政策、意見;做好支持浙商創業創新和“山海協作”工程工作;牽頭重點招商項目的洽談、協調和聯絡工作;檢查指導新區(全市)重點在談項目進展情況;做好相關經濟合作區組織的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異地商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山海協作”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舟山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價格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資源環境和商品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資源環境和商品價格改革、調整方案;擬訂新區(全市)資源環境和重要商品價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制定和調整市管資源環境和重要商品價格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分工負責有關資源環境價格和商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組織、指導新區(全市)資源環境和商品價格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價格矛盾。
16.收費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重要經營服務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重要經營服務價格改革、調整方案;擬訂並組織實施新區(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重要經營服務價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做好收費驗審工作;提出制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公益服務收費、經營服務價格的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分工負責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重要經營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組織、指導新區(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重要經營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價格矛盾。
17.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實施計劃和落實措施,並檢查督促執行。組織開展潛力調查、專業保障隊伍、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4] 

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現任領導

主任:鄭學軍 [1]  [6]  [10] 
副主任:陳能斌 [7] 
副主任:陳皚(兼) [8] 
副主任:俞文苗 [9] 

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理位置

地址:浙江省舟山臨城海天大道681號西樓15-18層 [2] 

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能

(一)研究提出新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和計劃的立項、備案、審核、發佈、調整、評估等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核、審批區域發展規劃、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綜合協調城市化推進工作。
(二)負責新區(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引導和促進新區(全市)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規劃;牽頭負責央企對接工作;承擔“長三角”地區合作工作;牽頭負責對口援建工作。
(三)負責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綜合分析新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分析財政、金融、價格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新區(全市)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相關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新區(全市)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制定新區(全市)價格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新區(全市)直接融資的發展目標和政策,負責新區(全市)企業債券發行申報和監管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新區(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建議;研究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擬訂投資、規劃、計劃、價格、電力等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
(五)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制定投資和建設領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負責規劃重大項目佈局;按權限負責新區(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提出新區(全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協調引導其他投資資金的投向;負責重大投資項目及市直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審核上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管理;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儲備、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宏觀調控。
(六)負責新區(全市)基本建設和重點(實事)項目的綜合管理;編制新區(市)重點(實事)建設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建設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協調管理;負責協調和管理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開展新區(全市)重大項目稽察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及新區(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工程諮詢業的管理。
(七)牽頭研究提出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島開發開放的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指導協調海洋產業發展和海洋資源開發,組織協調涉海有關規劃項目。
(八)研究提出新區(全市)產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並負責協調產業發展重大問題;負責新區(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編制、計劃制定、專項實施和目標考核;組織編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研究提出新區(全市)重大工業和高技術產業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新區(全市)各類開發區(園區)、重大產業基地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工作。
(九)擬訂新區(全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和協調服務業發展;負責安排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組織指導現代服務業集聚示範區建設,並組織對服務業發展工作進行考核;指導新區(全市)市場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和總體佈局;參與制定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監督新區(全市)重要商品的儲備、輪換和投放等相關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漁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生產力佈局的目標及政策建議;協調漁農業和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漁農村、漁農業重大建設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新區(全市)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編制新區(全市)漁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協調、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生態環境保障制度的實施;參與新區(全市)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十一)負責新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新區(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的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新區(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與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按規定權限核准、審核和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負責上報重大境外投資項目。
(十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新區(全市)社會發展年度評估和形勢分析;研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負責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衞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新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負責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新區(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三)擬訂重大基礎產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發展規劃,負責鐵路規劃和綜合管理,以及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平衡工作;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能源體制改革建議,核准、上報重大能源項目。
(十四)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新區(市)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價格調控的方針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價格改革和調整方案,提出新區(全市)價格總水平調控預期目標、價格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市屬有關部門和縣(區)的價格工作。
(十六)負責制定和調整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資源稀缺性、壟斷性商品價格和重要的經營服務、公用事業、公益服務價格;組織實施新區(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和收費驗審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清理和收費立項的審核;負責新區(全市)價格認證、評估等工作;負責新區(全市)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
(十七)負責新區(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和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新區(全市)價格執法檢查,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價格行政複議;負責新區(全市)價格公共服務工作,公開價格信息,開展價格誠信建設;辦理價格投訴舉報,處理價格爭議,協調價格矛盾,維護合法價格權益。
(十八)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新區(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各縣(區)、部門和區塊的統計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計方法制度,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負責對新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測,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開展地區生產總值和海洋經濟及相關產業的增加值核算;組織實施企業一套表制度,指導開展企業聯網直報。
(十九)負責組織重大國情國力、市情市力普查和專項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的統計監測工作;統一核定、管理和公佈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發佈新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開展社會經濟發展評價和民情民意調查工作;組織協調各縣(區)、部門、區塊的社會經濟調查,依法審批縣(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二十)建立健全和管理新區(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綜合統計數據庫、名錄庫體系,指導和協調各縣(區)、區塊的統計信息網絡建設和數據庫、名錄庫建設;組織指導新區(全市)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中介機構發展工作。
(二十一)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 

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得榮譽

2017年12月,入選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評選的“第六批浙江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