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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觀羣怨

(孔子對詩的社會功能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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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觀羣怨,是孔子對詩的社會功能的概括,出自《論語·陽貨》中。 [1] 
中文名
興觀羣怨
出    自
《論語·陽貨》
提出者
孔子
語見《論語·陽貨》:“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羣,可以怨。’”所謂“興”,孔安國注為“引譬連類”,即從詩中引發聯想;朱熹注為“感發志意”,即由詩受到感動和啓示。可見孔子已意識到詩具有感染力,但更重視的是理性上的啓發作用,由詩的審美意象可以引起無限的聯想,從而領悟所藴含的哲理。孔子説詩就往往從具體的詩句中引出儒家的義理。按“興”(讀平聲),不同於“賦比興”的“興”(讀去聲),邢昺《論語集解疏》和劉寶楠的《論語正義》把二者混為一談,是誤解。所謂“觀”,鄭玄注為“觀風俗之盛衰”,朱熹注為“考見得失”。傳説周代有采詩觀風的制度,《左傳·襄公二十九年》記載吳季札曾在魯國觀樂。孔子提出“觀”正是繼承了這一傳統,認為由詩歌中可以考見政治之得失、風俗之淳漓,表明孔子已經把握到文藝反映現實生活的實質。所謂“羣”,孔安國注為“羣居相切磋”,朱熹注為“和而不流”。孔子主張“君子和而不同”(《論語·子路》),即在統治階級內部不要求意見的完全統一(同),但應該彼此協調(和)。以詩作為交流思想的手段,有利於促進羣體的和諧。所謂“怨”,孔安國注為“怨刺上政”,朱熹注為“怨而不怒”。孔子認為事君之道“勿欺也,而犯之”,即對國君不可欺騙,但可以犯顏直諫,因此“怨刺上政”是容許的。而引詩依違諷諫,則更合乎中和原則。孔子是從用詩的角度講興觀羣怨的,但後人對興觀羣怨説加以發揮也用於概括作詩的方法。如黃宗羲《汪扶晨詩序》:“古之以詩名者,未有能離此四者,然其情各有至處。其意句就境中宣出者,可以興也;言在耳目,情寄八荒者,可以觀也;善於風人答贈者,可以羣也;悽戾為《騷》之苗裔者,可以怨也。”王夫之還分析了四者之聯繫:“於所興而可觀,其興也深;於所觀而可興,其觀也審;以其羣者而怨,怨愈不忘;以其怨者而羣,羣乃益摯。”(《薑齋詩話》卷一)興觀羣怨還推衍到其他文體,如李贄即以此評論傳奇。
參考資料
  • 1.    中國孔子基金會.中國儒學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