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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鎖定
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興安盟行政公署政府工作部門。委員會主任為谷利民。 [4] 
中文名
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地    點
興安盟
適用地區
興安盟
職    責
分析、預測全盟國民經濟運行情況

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制定產業政策,銜接、制定主要行業的發展計劃。
(二)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佈局規劃,引導和促進全盟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制定促進貧困地區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計劃。
(三)分析、預測全盟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涉及全盟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宏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綜合協條經濟社會發展。
(四)制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和推進全盟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盟經濟體制和對外開放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全社會資金平衡計劃,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計劃。
(六)安排提出盟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引導項目資金,引導和促進社會資金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結構優化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和自治區、興安盟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規劃重大項目的佈局,審批興安盟有關建設項目,審查轉報需要自治區審批的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興安盟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七)促進全盟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盟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全盟農牧業經濟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盟產業經濟發展,推進新型工業化,擬定全盟基礎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盟服務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問題。推動全盟高技術產業發展,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指導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工作。
(八)研究分析全盟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擬定全盟經濟開發區的規劃。
(九)加強對外開放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提出全盟經濟技術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做好全盟重要商品供求和進出口的總量平衡,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
(十)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衞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研究提出全盟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全盟實施西部大開發和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全盟西部大開發和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重點項目。負責全盟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和興安盟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編制全盟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興安盟發改委機關局域網的正常運行,對項目庫進行管理及向自治區上報項目數據。
(十三)研究制定政府建設採購,擬定政府建設採購法規、制定和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政府採購的執行情況,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組織編制政府建設採購計劃的審批。
(十四)承辦興安盟委、行政公署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1] 

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主任:谷利民 [5] 
黨組成員、副主任:尹廣天 [5] 
黨組成員、副主任(正處級)、盟糧食物資儲備局局長:梁金龍 [6] 
黨組成員、副主任、能源局局長:魏大勇 [7] 
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吳憲文 [8] 

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秘書、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
監測分析全盟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宏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全盟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盟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研究和提出全盟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件,組織研究全盟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宣傳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和指導全盟招投標工作;提出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佈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規劃和措施;統籌協調全盟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擬訂全盟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協調落實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佈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全盟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三)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
研究全盟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盟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合署辦公)
監測分析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盟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全盟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安排中央、自治區和盟財政性建設資全,按規定權限,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盟工程諮詢業發展。組織擬訂全盟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協調解決盟國防動員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調節國防動員經濟運行,負責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五)農村牧區經濟科
分析研究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狀況,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全盟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劃,提出重大項目佈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
(六)基礎產業科(鐵路建設辦公室)
統籌全盟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盟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研究提出盟加快鐵路發展戰略、佈局和政策意見;編制盟鐵路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與自治區鐵路辦公室、瀋陽局、呼鐵局、哈鐵局進行項目和政策對接;負責項目的核準、審批前期工作,負責項目業主選擇及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服務。
(七)能源局
研究提出全盟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盟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管理;組織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開發工作;負責全盟能源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按規定權限,審核、備案、上報全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發佈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配合核電相關工作;按照國家石油儲備規劃計劃組織實施;掌握盟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盟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負責全盟能源開發合作,推進盟際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税、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口總量建議。
(八)產業協調科
分析研究和協調解決全盟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全盟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九)高技術產業科
分析研究全盟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關鍵產業技術開發等重大建設項目;統籌全盟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參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及產業佈局調整,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管理。
(十)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分析研究全盟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問題;組織擬訂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盟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盟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全盟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盟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衞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全盟社會事業建設;協調全盟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全盟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經濟貿易科
監測分析盟內外市場狀況,承擔全盟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依法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糧食、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儲備;擬訂全盟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盟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盟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國外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修改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研究分析全盟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税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參與研究全盟財政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全盟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參與上市企業的推薦審核。
(十三)東部振興科
組織實施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東部經濟振興的有關問題;提出東部地區調整改造、重大項目佈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研究擬訂全盟資源型城市(地區)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四)西部開發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推進全盟西部大開發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佈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全盟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和盟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自治區和盟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十六)價格科
監測分析價格形勢,擬訂全盟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承擔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修訂盟行政公署價格管理目錄,組織擬訂和調整盟行政公署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監督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及盟價格政策執行;組織重要商品的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指導全盟價格監督檢查、價格反壟斷、價格行政複議、價格認證管理等工作。
(十七)收費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關於收費改革方案,研究擬訂盟收費的措施辦法;承擔全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管理責任;擬訂和調整盟管理權限範圍內收費標準;擬訂治理亂收費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八)經濟技術協作科(興安盟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盟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參加國內外各類招商引資活動;負責與域外經濟合作的聯絡和國內外經濟合作代表團來訪、以及招商引資的業務洽談和接待工作;負責我盟與國內外友好城市締結、交流等相關工作,參與盟委、行署組織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的策劃、協調和重大項目洽談;承擔盟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項目管理科
負責全盟招商引資項目的開發、策劃、論證和對外發布;負責招商引資項目庫、資源庫的建設;負責各專項招商引資推進組的業務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承擔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黨委辦公室)
在盟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的領導下,按照管理權限,承擔和履行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職責;負責委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羣團工作,負責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2] 

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單位

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保障服務中心
一、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保障服務中心(掛興安盟能源安全生產服務保障中心、興安盟民營經濟發展中心牌子)
主要職責任務:
1.負責為機關運行提供支持保障的技術性、輔助性和事務性工作。
2.協助機關其他科室完成相關業務工作。
3.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
4.負責深入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國務院有關領導關於安全生產指示批示精神;負責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盟委行署關於能源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宣傳貫徹能源類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行業等標準。
5.協助相關科室開展能源安全生產有關服務保障工作。指導全盟煤礦、電力運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企業安全生產落實主體責任、專項工作開展。
6.協助相關科室開展能源類項目的核准以及審核轉報等相關行政輔助性工作;指導全盟能源類企業完成各級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並將工作開展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
7.負責協調、核實能源行業的案件投訴舉報、違法線索的調查核實等有關工作。
8.負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調查研究,開展決策諮詢服務。
9.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服務保障工作,開展政策解讀、訴求反饋、業務培訓、宣傳交流、搭建企業合作平台等。
10.承擔為民營企業提供政策、信息、創業、政務等諮詢和服務,開展全盟民營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工作。
11.協調聯繫行業協會,帶動各類社會資源共同健全民營企業培育服務體系。
12.完成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興安盟價格監測與認證中心
二、興安盟價格監測與認證中心(掛興安盟建設項目評審中心牌子)
主要職責任務:
1.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發改委價格監測制度,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發改委下達的重要消費品和服務、糧食、主要畜禽產品、特色農畜產品等6項價格監測任務。
2.負責制定全盟價格監測方法制度,指導全盟價格監測工作的開展;承擔全盟主要農副產品、居民生活消費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監測任務。
3.負責物價專業人員和價格監測人員的業務知識更新教育培訓;適時編印.《興安物價》,及時報送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
4.承擔部分重要商品和重大節假日的非常規價格監測、調查務;承擔特殊時期應急價格監測任務。
5.受本盟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委託,對有關部在行使司法、行政、仲裁行為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資產和服務收費進行價格鑑定認證,對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合法性、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公正性認定。
6.負責組織審核發改委審批或轉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步設計,對批覆及轉報項目的可行性、投資概算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7.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和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實施方案、相關規劃、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方案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勘察評估、儲備項目評估遴選。項目建設中期檢查評估以及相關規範標準的審查論證。
8.完成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興安盟宏觀經濟研究中心
三、興安盟宏觀經濟研究中心(掛興安盟社會信用中心牌子)
主要職責任務:
1.圍繞全盟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中長期性課題開展跟蹤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為盟委、行着提供政策建議和諮詢意見,為制定我盟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思路和建議。
2.研究國內與國外的經濟發展動態,圍繞宏觀經濟運行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對宏觀經濟政策的綜合運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3.研究我盟經濟結構戰略調整,產業政策、產業佈局的調整方向;研究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投資結構和投資政策;研究我盟各產業經濟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協調發展問題,提出綜合性對策建議。
4.研究人口、教育、就業、社會分配與社會保障、生態平衡與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等社會問題;研究地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問題,為地區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建議。
5.對全盟經濟形式進行跟蹤研究;對宏觀經濟運行態勢進行監測、預測、預警、預報;對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重點、難點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6.指導、協調全盟綜合性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和建立全盟宏觀經濟數據庫,搭建網絡服務平台,為領導和各部門提供綜合服務。
7.參與制訂全盟信息化與信息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
8.研究擬訂全盟信用信息徵集系統建設規劃和方案。
9.負責全盟信用信息交換平台、信用數據庫、信用評價系統及相關網站的完善、運行和維護工作。
10.負責全盟信用信息的徵集、整理、加工、發佈及管理工作,向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社會提供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和諮詢服務,受理信息異議、信用投訴。
11.組織信用統計分析及信用交流、教育、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12.協助有關部門研究開展徵信和信用評級;評價標準和規範的編制工作。
13.負責興安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14.完成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興安盟軍糧和物資供應中心
四、興安盟軍糧和物資供應中心(掛興安盟綠色發展中心牌子)
主要職責任務:
1.負責全盟4個軍供站和7個軍糧代供點實施垂直領導和管
理。
2.負責全盟軍糧計劃編制、軍糧差價補貼的結算、票證發放和收繳,擔負軍糧的統一採購、配送、質量檢測,試行全盟統籌。
3.負責對所屬軍供站、點基礎設施建設的安排管理。根據盟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
4.負責組織實施盟重要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落實有關動用儲備物資的計劃和指令。
5.負責盟級儲備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工作。
6.研究擬訂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實施方案,協助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建設。
7.協助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
8.協助開展綠色技術、產品和新機制推廣。
9.開展綠色發展宣傳、培訓、信息傳播及國內交流與合作。
10.分析節能工作運行態勢和進展情況,協助做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
11.協助推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綠色產業發展。
12.完成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