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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關係法

鎖定
《與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是美國總統吉米·卡特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生效的一部美國國內法 [3] 
該法以國內立法的形式變相維護美國與中國台灣的官方關係和軍事關係,作出了許多違反中美建交公報和國際法原則的規定,嚴重損害中國人民的權益,是影響中美關係發展的重大障礙,自出籠以來一直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的強烈反對。美國政府根據這個關係法,繼續向台灣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國內政,阻撓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統一。 [1-2]  [4] 
中文名
與台灣關係法
外文名
Taiwan Relations Act
生效時間
1979年4月10日
制定國
美國

與台灣關係法制定過程

197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同時美國政府宣佈與台灣當局“斷交”、終止《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從台灣撤出美國軍隊。1月26日,美國總統卡特提出《與台灣關係法》議案。3月28日、29日美國國會眾、參兩院分別通過《與台灣關係法》。4月10日,經由卡特總統簽署生效成為法律。 [3-4] 

與台灣關係法主要內容

《與台灣關係法》共有18條和數十款,該法聲稱:“美國作出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決定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種期望為基礎的;凡是企圖以和平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台灣問題的努力,都將會威脅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引起美國的嚴重關注。”並提出要向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使之“保持抵禦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這個法案繼續將台灣當作“國家”對待,違反了中美兩國建交時雙方同意的原則以及美方的承諾,是對中國內政的公然干涉。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