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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傷物

鎖定
致傷物,是指形成人體機械性損傷的物件。常見的有鋭器、鈍器和火器三種。致傷物直接作用於人體的部分稱接觸面或作用面。鋭器的特點是作用面有鋭利的刃口或尖端,如刀、剪、匕首、鐵釘等,鈍器的作用面無刃和尖,如棍棒、磚石、錘子及拳頭、腳等,但同一鈍器上常有多種作用面,例如,錘子具有圓形平面、弧形稜邊,有的還有球形打擊面;棍棒具有長條形圓弧打擊面、圓或方等形狀的戳擊面等等。有些致傷物具有鋭鈍兩種性質的作用面,如斧刃屬於鋭器作用面,砍擊人體時可形成鋭器傷,而斧背屬於鈍器作用面,打擊人體時可形成鈍器傷。火器包括槍彈和爆炸物,彈頭為圓錐形,發射力大,穿透力強,可形成獨特的損傷形態。爆炸物的種類較多,損傷形態也複雜多樣。 [1] 
中文名
致傷物
定    義
人體機械性損傷的物件
人體機械性損傷的性狀,取決於致傷物的形狀、大小、種類、輕重、質地等性狀。不同的致傷物形成的損傷形態也有所不同。如小而輕、質地柔軟的物體,造成的損傷常較輕微;大而重、質地堅硬的物體,造成的損傷常較嚴重。在特定情況下,損傷的性狀能反映出致傷物接觸面的形態,特別是傷痕形態完整而特殊的情況下,更能反映出騖傷物的特點。因而,在法醫學上常可根據傷痕的特徵推測致傷物作用面的形態,進而判斷致傷物的類型和種類。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