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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
鎖定
- 中文名
- 自認
- 拼 音
- zì rèn
- 定 義
- 當事人一方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為真實明確表明其真實性的陳述
自認自認的構成條件
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構成一項自認,必須具有以下四項條件:
1. 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 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於己的事實為真實;
3. 自認必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4. 自認適用範圍為那些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於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不適用自認。
自認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