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自訴

(法律術語)

鎖定
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 [1]  中國的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軍婚案,虐待案,遺棄案等。
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2] 
中文名
自訴

自訴法條依據

自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適用範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自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罪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罪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中的反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自訴相關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二)屬於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第三百一十七條 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第三百一十八條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三百一十九條 自訴狀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第三百二十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八)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正在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
(九)不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三百二十一條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二十二條 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三百二十三條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告知其放棄告訴的法律後果;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後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並告知其不參加訴訟的法律後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
第三百二十四條 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對自訴部分的審理,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三百二十五條 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三百二十六條 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二十七條 自訴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參照適用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三百二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自願的,不予准許。
第三百三十條 裁定準許撤訴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百三十一條 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第三百三十二條 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判期間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符合條件的,可以對被告人依法決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和本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對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其附帶民事部分可以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併作出判決,也可以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百三十四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自訴常見問題

(一)提起自訴有什麼條件?
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屬於本院管轄;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被害人因死亡、無訴訟行為能力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原因而不能親自告訴時,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起訴;
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二)如何提起自訴?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包含哪些內容?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3)具體的訴訟請求;(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人民法院怎麼處理自訴案件?
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四)自訴人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法院是否受理?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上述限制。

自訴實踐熱點

(一)自訴案件可否調解?可否和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起自訴的,不適用調解。
(二)自訴案件可否撤訴?哪些情況下應當撤訴或者視為撤訴?
(1)自訴人主動撤訴。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
(2)説服撤訴。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①不符合提起自訴的條件的;②證據不充分的;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⑦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按撤訴處理。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三)自訴案件審理中對證據有疑問的怎麼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四)自訴案件的判決如何作出?
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公訴案件判決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對於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併作出判決。
(五)自訴中的反訴是怎麼回事?反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適用何種程序?
反訴,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關聯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自訴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六)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罪押的,適用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未被罪押的,應當在受理後6個月以內宣判。

自訴案例剖析

自訴公訴轉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規則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17號《潘儒某故意傷害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潘儒某與自訴人潘堂某系叔侄關係。2000年12月23日中午,潘儒某在濡堂華家門口與濡堂華之父因故發生糾紛並對罵。身在現場的自訴人濡堂華對潘儒某罵自己的父親深感氣憤,當潘儒某騎上摩托車離開約七八米時,他從地上拾起一塊磚頭,朝潘儒某方向砸去,礎中摩托車的前輪處。潘儒某停下車,雙方發生斷打,致潘堂某右眼嚴重損傷。2002年3月5日,渓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潘儒某防衞過當致人重傷,但情節較輕,可免除刑罰為由,對潘儒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於是潘堂某提起自訴,渓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儒某在與自訴人潘堂某對段中,致自訴人重傷,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衞的要件,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低,並賠償自訴人相應的經濟損失。就在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前,自訴人潘堂某與被告人潘儒某私下和解。潘儒某支付潘堂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萬元,潘堂某向法院遞交了撤回自訴的申請書,要求撤回對被告人潘儒某的自訴。滑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自訴人潘堂某在一審宣判前要求撤回自訴,確屬自願,遂予准許。
【主要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公訴轉自訴案件?
【裁判要旨】對公訴轉自訴案件進行嚴格審查,不僅要對證據形式上的充分性進行審查,還要對證據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明作用進行審查,不僅要對證據進行實質審查,還要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依法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進行實質審查。本案中,渓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以被告人潘儒某防衞過當致人重傷,但情節較輕,可免除刑罰為由,對潘儒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潘堂某對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對於本案的審查,如侷限於證據本身的審查,不對被告人的行為性質進行法律評價的話,則很可能會出現駁回起訴的結果。本案自訴人潘堂某在一審宣判前向法院遞交了撤回自訴的申請書,要求撤回對被告人潘儒某的自訴,渭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准許撤訴是正確的。

自訴自訴案件受理的範圍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17號《陳某故意殺人案》
【案情簡介】1999年12月10日晚,自訴人候澤棉的丈夫楊某(本案被害人,死亡時42歲)與被告人陳某在重慶某市某鎮陳某開辦的“茂X”美髮廳發生抓扯、所打。陳某通過傳呼、電話邀約胡剛帶人前去幫忙。胡剛帶人各持一把刀共同乘車趕至“茂X”美髮廳,楊某左胸部被刺傷後,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陳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對其不起訴的決定。自訴人候澤棉、毛某以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向重慶市第三中院提起自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邀約他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楊某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不服,以本案系重大刑事案件,不應將本案作為自訴案件來審理,且自訴人所舉證據不是自訴人自己依法收集為由提出上訴。
【主要問題】本案系故意殺人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受理?自訴人所舉證據非系自己依法收集的證據,可否作為定案依據?
【裁判要旨】1.故意殺人案件如果符合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第二類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三類為公訴轉自訴案件。本案系故意殺人案件,屬於重大刑事案件,通常情況下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按照公訴程序進行處理,但是本案中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已對被告人陳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近親屬侯某、毛某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生命權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本案符合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條件,被害人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為自訴案件予以受理是正確的。2.自訴人所舉證據雖系公安依法收集,但不影響採信。
現行法律並無關於自訴案件中的證據必須由自訴人自行依法收集的限制性規定,收集證據的主體既可以是自訴人本人也可以是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只要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標準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自訴相關詞條

公訴、反訴、不告不理、訴訟時效
參考資料
  • 1.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新編刑事訴訟法小全書》:法律出版社,2020年
  • 2.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新刑事訴訟法300問》:法律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