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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球

鎖定
一種在室內進行的球類運動,由兩隊進行對抗,每隊由兩名成員組成,騎行自行車,以將球射入球門次數者多者為勝。
中文名
自行車球、自行車足球賽
外文名
Cycle ball、radball
首屆世錦賽
1929年
流行國家
澳大利亞、比利時、法國、德國等
室內自行車自行車球技術指南和一般規則
自行車球介紹
1. 自行車球比賽在室內場館進行(固定或木質地板),每隊由2名運動員組成。
裁判員
2. (a) 裁判員組成至少為:
- 1名主裁判
- 2名球門司線員
- 1名計時裁判員
- 1名記錄裁判員。
(b) 在上、下半場開球時,主裁判須給出一個信號,宣佈比賽開始。在比賽過程中,主裁判應與計時裁判員協商確定補時時間,並同計時裁判合作處理其他事件,宣佈比賽結束,以及密切觀察比賽進程,判罰比賽中出現的犯規行為。
(c) 兩名司線員必須在他們所負責的區域內密切觀察比賽,如果有需要,他們必須將自己的觀察結果向主裁判彙報。
(d) 計時裁判員負責比賽計時工作;給出半場和全場比賽結束的信號;以及紀錄比賽過程中損失的時間。
(e) 記錄裁判員負責記錄進球數,保管成績單。
(f) 裁判組的責任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實現,並且這些責任也可能發生改變。
在賽前,裁判組必須推選一名裁判員作為裁判長。如果可能,裁判長最好是當執裁判員。他將負責保證裁判組的判決符合國際自盟規則。
賽場面積
3. (a) 比賽場地面積至少為9 X 12米的長方形場地,通常為11 X 14米(國際標準)。場地面積允許有差異,但最小不能小於9 X 12米。
(b) 國際比賽場地面積必須為11 X 14米。
(c) 在場外,球門的兩側必須留出一塊寬度為50釐米—1米之間的空地,以便運動員上場比賽和必要時的轉彎。
賽場邊界
4. 整個賽場周圍必須設有30釐米高的邊界(木質軌道)。邊界向外傾斜60。邊界必須防止比賽用球飛離賽場。
賽場標記
5. 按規定,賽場內必須清楚地標出3.5釐米寬的比賽用線。
較長的線叫做“邊線”,較短的線則叫做“底線”。
在整個比賽中,場內所有的標記必須保持清晰可辨。如果場內標記發生褪色,則主裁判或裁判員可以要求組織者更新標記。
球門
6. 球門應設在兩條球門線的中央,由兩根2米高的立柱與一根2 X 2米寬的水平橫木連接而成。球門上部縱深至少為20釐米。球門後部與側面覆有球網,但球網不必固定得太牢,以免造成比賽用球反彈。
球門最好用鋼管制成。在球門後部除底部有一橫木外,應無其他固定的立柱或橫木。球網禁止用金屬線製成。
為防止運動員從球門後騎入場地,球門應靠近場地邊界。
罰球區與防守線
7. ( a) 以球門中央為圓心,以2米為半徑畫一半圓弧線(罰球區線),兩端與底線相連,這條弧線與底線之間的區域叫做罰球區。
(b) 防守線是一條以球門中央為圓心,以4米為半徑的半圓虛線(-----)。有了防守線的存在,裁判員可以明確地判定運動員是否出現違反第29條b款規定的行為。
中場點和中線
8. ( a) 場地中央必須標有一個明顯的圓點(中場點),並以此點為圓心,以4米為直徑畫一圓圈,叫做中圈。
(b) 中線連接點球點和球門中央,並向罰球區延伸。
點球點
9. 點球點位於球門中點垂直向場內4米處,與防守線上的中點位於同一直線上。
角球點
10. 角球點位於比賽場地四個角上,距中線4米遠,距球門線2米遠處。
比賽用球
11. 比賽用球為圓球形,由合格的材料製成,球的直徑為17—18釐米,球的重量不小於500克,也不大於600克。
正式比賽服裝
12.( a) 正式比賽服裝有下列要求:T恤衫,有領運動上衣或長袖衫,加長褲腿的短褲,短襪,以及能夠保護腳踝的普通運動鞋。
允許戴手套。
禁止上場隊員穿戴或攜有任何可能危及其他隊員安全的物品。
(b) 如果碰巧兩隊隊服(上衣和短褲)顏色相同,則通過擲硬幣決定哪個隊伍更換隊服。
賽程安排
13. (a) 如果有3—5支隊伍參加比賽,則採用每隊交叉循環賽的比賽方式。
(b) 如果參賽隊伍多達6支或6支以上,則必須先進行小組資格賽,每組隊伍3—5支。預賽輪數或半決賽的設置視具體參賽隊伍數量而定。但是,比賽仍可採用每隊交叉循環賽的比賽方式。
(c) 如果預賽分成兩個小組進行,則每個小組前兩名或前三名的隊伍有資格進入決賽階段的比賽。
(d) 如果預賽分成三個或三個以上小組進行,則可設置半決賽。
(e) 開賽之前,組織者必須通知每個參賽隊伍賽程的安排。
(f) 在特殊的比賽中,預賽可以將來自同一地區的參賽隊伍分在一組,先進行預賽交叉循環賽,決出有資格晉級下一輪比賽的隊伍。
(g) 如果出現來自同一俱樂部的兩支隊伍進行比賽,則此類比賽必須先安排進行,並且對兩隊進行監督,保證其盡全力比賽。特別是在安排來自同一地區或俱樂部的隊伍進行比賽,同時又要保證避免其對比賽產生不利影響時,本規則顯得尤為重要。
(h) 如果比賽需要設資格賽、預賽和半決賽,則每組的參賽隊伍不得少於3支。強隊應該作為種子隊分別安排在不同小組進行比賽,以保證最強的隊伍都能參加決賽。
來自同一俱樂部或地區的隊伍應該儘量分在不同組進行比賽。
14. 錦標賽應該儘量採用交叉循環賽,以便每支隊伍都能和其他各隊進行比賽。運動委員會有權決定參賽隊伍數量。
15. 在各階段比賽之前(預賽、半決賽、決賽),組織者必須通知各參賽隊伍分組安排和賽程表。
積分排名
16. 勝 = 2 分
平 = 1 分
負 = 0 分
所有比賽積分之和決定冠軍最終歸屬。
如果有必要計算資格賽積分,則資格賽所獲積分僅對某些特定的比賽階段有效(預賽或半決賽),積分最高的隊伍為冠軍隊(積分可以是決賽階段所獲的積分或者是整個錦標賽中所有交叉循環賽所獲積分)。
積分相同
17.( a) 如果出現積分相同,則隊伍排名由該階段兩隊的淨勝球決定。淨勝球計算方法為進球數減去失球數。因而,在計算淨勝球數時,所得結果可能為正數,也可能為負數。
如果出現淨勝球數也相同,則隊伍排名由進、失球的比例來決定。進、失球比例的計算方法為所有比賽總失球數除以某個特定階段總進球數(資格賽、預賽、半決賽、決賽階段)。如果淨勝球數相同且為正數,則進、失球比例較小的隊伍排名靠前。相反,如果淨勝球數相同且為負數,則進、失球比例較大的隊伍排名靠前。
如果成績仍然相同,則必須按第18條(a)款和(b)款規定,加賽一場決賽。
(b) 在國家級或國際級錦標賽中,如果決賽階段出現兩隊平分,則必須按第18條(a)款規定,加賽一場決賽。
比賽用時
18. 各年齡段適用比賽用時如下:
(a) 所有年齡段(青少年年齡段除外)
正常比賽分上、下半場,半場時間均為7分鐘,上半場結束後,雙方交換場地。如果沒有本年齡段的頂級隊伍參加比賽,比賽用時可縮減為上、下半場各5分鐘。
根據第17條規定進行的加時賽為7分鐘,並且比賽中不交換場地。比賽如果仍然是平局,則由罰4米球點球互射決勝。每隊每人有3次罰球機會。率先罰球的隊伍由抽籤決定。罰球採用兩隊輪流交替進行的方式。如果每名隊員罰完三次點球之後仍然是平局,則雙方繼續進行罰點球,直到一球決勝為止。
(b) 青少年年齡段
正常比賽分上、下半場,半場時間均為5分鐘,上半場結束後,雙方交換場地。
根據第17條規定進行的加時賽為5分鐘。
(c) 因第21條所列舉的行為導致的比賽中斷以及其他非隊伍原因導致的暫停(如觀眾干擾等)所損失的時間必須通過補時來彌補。
(d) 計時裁判員必須紀錄比賽損失時間。如果因某些原因,未能統計損失時間,則主裁判可與計時裁判員協商後做出補時時間的決定。主裁判必須在比賽中斷期間立即宣佈是否進行補時,若進行補時,則通知補時時間(不少於20秒)。
(e) 對於可能多次出現的延誤比賽時間的行為應立即予以警告,如:故意拖延罰任意球和界外球,無故將球踢出界外等。裁判員在吹響全場比賽結束的哨聲之後,他必須向在場所有人員宣佈是否進行補時。如果補時,則宣佈補時時間。隨後,由未犯規隊伍罰任意球開始比賽。如果在比賽過程中,同一支隊伍再次出現相同的或其他犯規行為,則應對相關隊員進行第二次警告,並將其罰令出場。相關罰令出場的規定參見第36條(e)款。
(f) 如果上半場提早或者推遲結束,則下半場必須相應延長或縮短比賽時間。
(g) 如果主裁判和計時裁判員在比賽時間上出現分歧,則應以計時裁判員所統計時間為準,並由計時裁判員吹響上、下半場結束的哨聲。在意外延時的比賽中出現的進球應判為有效。
(h) 在雙方交換場地時,時間應控制在2分鐘之內。違反本規則將自動導致一次請求繼續比賽。隊伍在兩次請求繼續比賽之後將被警告一次。
比賽開始
19. 在比賽開場時,雙方交換場地之後,以及每次進球之後,必須進行中場開球。
(a) 在比賽開場時和雙方交換場地之後,運動員必須緊靠自行車站立在球門左側,罰球區外側處。自行車後輪必須位於底線之後。當主裁判吹響比賽開始的哨聲之後,開球一方的一名隊員騎入中場點,進行開球。此時,發球方可以向任何方向開球,且觸球次數不限。本隊隊友可處在除對方罰球區以外的任意位置。在比賽開場時和雙方交換場地之後,防守隊員只有在開球之後才允許進入中圈。在主裁判吹響開球哨聲之後,開球隊員一旦觸球即視為已經開球。
(b) 出現進球之後,場上隊伍的位置如下:
防守隊伍: 一名隊員位於球門線上,另一名隊員可處於除對方罰球區和中圈以外的任意位置。
開球隊伍: 兩名隊員可處於除對方罰球區和中圈以外的任意位置。在主裁判吹響開球哨聲之後,隊員可進入中圈。
(c) 在主裁判吹響開球哨聲之後,有一名防守隊員仍位於中圈內,如果其觸到皮球或者妨礙開球隊伍,則可判罰任意球。
開球權
20. 在賽前,主裁判應召集雙方隊員,通過擲硬幣的方式來決定由哪支隊伍率先開球。
在下半場開場時,雙方交換場地,並由另一支隊伍先開球。
在進球之後,由失球方進行開球。
比賽中斷
21. (a) 主裁判吹響的表示比賽開始和比賽中斷的哨聲較短,表示進球的哨聲較長,計時裁判員吹響的表示半場結束和終場結束的兩次哨聲較長。
(b) 遇到下列情況,主裁判必須中斷比賽:
1. 出現缺乏體育道德的粗魯的行為
2. 出現犯規行為,主裁判在中斷比賽後,應給予相應處罰。
3. 出現運動員嚴重受傷。此時,受傷隊員應立即被抬出場外。
主裁判一旦認為受傷隊員在接下來的10分鐘比賽時間內無法繼續比賽,則該隊可換替補隊員繼續比賽。
相應地,因傷退場的隊員不能繼續參加餘下的比賽。如果沒有替補隊員可換,則比賽即告結束,比分為0:5。如果比賽中斷時比分差距更大,則適用比賽中斷時的比分。
如果隊伍因隊員受傷且無替補隊員可換而無法參加比賽,均被視為0:5告負。
(c) 如果需要將信息通知運動員或裁判員,或者需要將問題澄清時,主裁判可中斷比賽。主裁判不能因運動員的自行車出現故障或者運動員的比賽服裝不整潔而中斷比賽,除非運動員比賽服裝的不整潔程度超出正常規定。任何自行車故障必須在場外進行處理。如果通知信息的時間較長,則必須將其記錄下來。
(d) 除出界或犯規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導致的比賽中斷,都必須通過爭球來恢復比賽。
爭球時,球位於比賽中斷時所處的位置。在主裁判吹響恢復比賽的哨聲之前,所有隊員必須距球2米。在主裁判吹響恢復比賽的哨聲之後,隊員才能靠近比賽用球。在比賽中斷時,球如果位於罰球區內,則爭球應放在右側角球點進行。
如果球彈到天花板上,比賽必須通過爭球來繼續進行。
如果球彈到罰球區上方的天花板,則爭球應放在右側角球點進行。
一般規則
22. (a) 運動員可以通過自行車或者除手和腳以外的其他任何身體部位將球踢入對方球門。因此,球經自行車或者隊員身體反彈進入球門均被視為進球有效。比賽中允許隊員頭球。當隊員手握車把,腳踩踏板時,球如果因碰到隊員的手臂和大腿而改變方向,不視為隊員犯規。
(b)防守球門的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可以用手隔擋來球,此時,適用第29條規定。
(c) 阻擋對方隊員(故意撞車、推搡或拉拽對方隊員),倚靠門柱,用手或身體倚靠隊友,大喊大嚷(即使是隊友之間),沒有充分理由就提出抗議,以及其他不能容忍的行為均被視為犯規,並應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d) 隊員進攻的只是比賽用球,而非對方隊員及其比賽用車。因而,只有控球的隊員才可能被攻擊。
(e) 禁止隊員在球場邊界不必要地長時間運球。
如果隊員在沒有對方隊員干擾的情況下,在球場邊界放慢運球速度,則被視為犯規。
(f) 如果球被自行車卡住,則該名隊員必須將球從自行車上取出,恢復正常比賽。如有必要,隊員可以用手取球。但是,隊員如果藉此機會想從中獲利,則應被視為犯規。
(g) 隊員在無法觸到球時,禁止其從自行車上跳下來抓球。
如果隊員多次違反本規定,主裁判應對其進行警告。
有利原則
23. 如果犯規隊員沒能從犯規中獲利,且被犯規隊員雖被犯規,但仍然保持或者獲得有利位置,此時,主裁判無須中斷比賽。
球門線後騎行
24.( a) 在比賽過程中,如果出現運動員摔倒觸地,依靠其他運動員身體、牆壁、賽場邊界或門柱的情況,則不允許該名運動員繼續比賽。如果要獲得重新上場比賽的資格,該名運動員必須立即從球門線後騎入場內(該球門線為事件發生的半場球門線)。為保證比賽的延續性,運動員應該在最短的距離內儘快入場。允許運動員走到球門線。如果自行車的前輪或後輪離開罰球區,跨越球門線,則該名運動員被視為已處於球門線後。
如果運動員為了拖延比賽時間,而從罰球區進入場地,則該隊應被判罰4米的點球。
(b) 如果在比賽停止時運動員觸地,則不必判運動員從球門線後騎入場地。
(c) 如果倒地運動員為了拖延比賽時間,而長時間站立或躺在地上,壓住對手,或者觸球來影響對手的位置,則都應被視為犯規。
(d) 如果運動員在罰球區內觸地或依靠門柱,該名運動員必須立即離開罰球區,並從球門線後騎入場地,才能獲得重新開始比賽的資格。運動員的自行車整體必須離開罰球區,並且運動員按照第24條(a)款規定觸及球門線後才能繼續比賽。
在這種情況下,位於雙方球門上方通向邊界的罰球區線(連續線)到底線之間的空間都被視為罰球區的一部分。
如果防守隊員停留在罰球區內,並且球射中防守隊員或者他的自行車時,才應判罰點球(4米)
對於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應該判罰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出現在罰球區內,則應該判罰點球。
進球有效
25. (a) 當進球被判為有效時,則由失球的隊伍進行開球。如果球越過球門線,則應視為進球。整個球必須完全越過球門線內側。
(b) 如果球門在它的正常位置上發生移動,並且產生進球,則球門柱應被視為相關判定標準而非地板上的標記。如果球越過兩球門柱之間的底線(在這種情況下,雙線合一),進球有效。
(c) 如果射門運動員在他完成射門之後,緊貼邊界騎行或撞到其他運動員,由於這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該運動員摔倒和觸地,進球仍然有效。
(d) 本方隊員將球射入本隊球門(烏龍球),則應視為對手進球得分。
進球無效
26. (a) 如果射門運動員在他完成射門之後,沒有撞到其他運動員而觸地,則進球無效。如果進球在罰球區內碰到防守隊員,則進球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比賽並不僅視為無效進球而是判為角球)
在這種情況下,運動員在球越過球門線或底線之前或者之後觸地,或者運動員在球碰到防守隊員之前或之後觸地已無關緊要。
唯一重要的是運動員的射門導致其觸地這一事實。在此種情況下,應判球門球。
(b) 一般而言,只有當球進入球門之後,才可能出現進球。由於對手犯規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導致球無法進入球門,則都不應該視為進球。
如果犯規行為阻止了進球,則必須判任意球或者點球(只要犯規出現在罰球區)
如果球門被一名不參與比賽的人員移動,且產生進球,則進球應判無效。
如果隊伍的隨行人員阻止對方隊員進球,按第36條(c)款進行處理。
(c) 進球被判為無效之後,防守隊伍在對方隊員先前的射門點開球。
出界
27. (a) 如果球出場地邊線,比賽必須被中斷。隨後,裁判員應該將球放置於距離出界點1米處的位置,並由沒有將球碰出界的隊伍開球,恢復比賽。
對方隊員應與球保持至少2米的距離,否則,可判罰任意球。
(b) 如果進攻隊伍將球踢出底線,則應將球置於球出界一側的角球點,按(a)條款進行開球。
(c) 如果在比賽結束時,球出界,則不發界外球。
角球
28. (a) 當運動員運球時,該運動員的身體和自行車必須保持在底線內側,否則裁判員必須吹哨中斷比賽,在角球點發角球。
(b) 在罰角球過程中,防守隊員及其自行車必須在罰球區內,其隊友必須站在角球點另一側的中線後。只有在角球罰出之後,運動員才可越過中線,防守隊員才能離開罰球區。只要在裁判員哨響之後,罰球隊員觸到皮球,即視為角球已罰。
在罰角球過程中,不允許罰角球隊員的隊友站在對方罰球區內或者角球點另一側半場對方的防守區內。
(c) 罰角球只能一次觸球。已罰出的角球撞球門立柱或邊界,只要在此過程中未碰其他任何隊員,罰角球隊員不能第二次觸球。
(d) 即使在罰角球之前,比賽時間已到(包括半場時間和全場時間),罰角球仍必須執行。如果在比賽結束後,通過罰角球出現進球,那麼只有當角球直接罰入球門或者防守方直接誤擺烏龍(防守失誤)時,進球才有效。
(e) 如果在正常比賽結束後,罰出的角球被防守隊員解圍出底線,主裁判不必繼續判角球。如果防守隊員出現犯規,則必須判罰執行點球。
防守球門
29. 同隊的兩名隊員可以輪流防守球門。
(a) 只要防守隊員自行車的前輪和後輪都處於罰球區內,其防守球門時可以使用單手或雙手。
(b) 防守隊員在罰球區內抓到的球不能拋出防守線(虛線)。另外,球在3秒鐘內必須觸地板。
(c) 如果球越過防守線,允許隊員用手擊球(甚至在一直線上可以擊球兩次)。
(d) 凡違反第29條規定的隊員必須被處罰點球。
(e) 在球觸地後(無論是否在防守線內),隊員用單手(或雙手)擊球,球滾入對方球門,此時,如果隊員防守符合規則,且球在擊出後,碰到本方隊友,此球才能被判為有效。
(f) 防守球門的隊員在抓住球之後,允許其在地板上拍一次球,並再次將球抓住。此後,只能用自行車運球。
罰球區
30. (a) 在比賽過程中,只有一名隊員可以作為守門員停留在罰球區內。只要守門員的自行車或者身體的一部分碰到罰球區內地板,即視為其在罰球區內。
(b) 任何時候,只有一名進攻隊員可以進入對方罰球區,此時球處於對方罰球區內。
只要進攻隊員的自行車或者身體的一部分碰到對方罰球區內地板,即視為其在對方罰球區內。罰球區線(半圓弧線)是中立的。
(c) 如果球被踢出罰球區,而進攻隊員仍處於罰球區內,此時只要滿足下列條件,進攻隊員即不視為違反本條(b)款規定:球已遠離球門;進攻隊員沒有阻擋守門員;進攻隊員沒有因此獲利。進攻隊員如果離開對方罰球區,仍可繼續比賽。在此過程中,主裁判如果發現犯規,必須立即判罰任意球。
(d) 如果進攻方兩名隊員同時處於對方罰球區內,則應判罰犯規,並判罰任意球。應將球置於罰球線中點處,由防守方一名隊員罰任意球。
(e) 本條規則只在開球后的比賽過程中對比賽雙方都適用,是在開球后適用而不是在比賽中斷後適用。
任意球
31.( a)對於在罰球區外出現的犯規,應判罰任意球。
球應置於犯規地點。在對方隊員聽到主裁判哨聲示意罰球之前,犯規隊伍的隊員距球至少4米。
在罰球之前防守隊員必須保持距球4米的距離,如有必要,防守隊員必須退回球門線。罰任意球只能一次觸球。在第二次觸球之前,球必須碰到其他隊員或自行車。球如果碰到邊界或者撞球門立柱反彈後,罰球隊員不能第二次觸球。
(b) 即使在罰任意球之前比賽結束時間(半場時間或終場時間)已到,罰任意球仍然繼續進行。如果在正常比賽結束後,通過罰任意球出現進球,那麼只有當任意球直接罰入球門或者防守方誤擺烏龍(防守失誤)時,進球才有效。如果在正常比賽結束後,罰出的任意球飛出底線,在此過程中,防守隊員沒有失誤,主裁判不必繼續判角球。
在此過程中,如果防守隊員出現犯規,則必須判罰執行點球(4米)。雙方另一名隊員不允許進行干擾(也不允許有假動作)。
點球
32. (A) 出現下列犯規行為應判罰點球:
1. 在本方罰球區內
只要隊員賽車的任何部分觸到本方罰球區的地板即被視為處於本方罰球區內。
2. 在本方罰球區外
下列為明顯犯規:
(a)隊員離開賽車,並將其拋向皮球或對方隊員,以便阻止、干擾皮球或者對方隊員的前進。
(b) 隊員為了阻止或妨礙對方隊員進球,而將對方隊員推倒在地,擠撞或腳踢對方隊員,此時,不論其是否騎車跟隨對方隊員。
(c) 隊員下車抓球或將球拋出。
(B) 在罰點球時,除守門員外,其餘隊員必須站在點球點後。在聽到主裁判吹哨之後,罰點球的隊員開始罰球,將球踢向球門。其他兩名隊員不參加罰球過程,必須停留在點球點後,不能干擾或阻礙罰球隊員前進的路線。凡違反本規則的隊員將被再次判罰點球或判罰任意球。
(C) 點球只能一次觸球,且必須踢向球門方向。在罰球過程中,罰球隊員可以急停和做假動作迷惑對方隊員。如果球撞球門立柱或橫樑反彈,罰球隊員不能第二次觸球。
在主裁判吹響哨聲示意罰球開始後,罰球隊員一旦觸球即被視為球已罰出。
(D) 在防守罰點球的過程中,主裁判吹響哨聲示意罰球開始之前,守門員賽車的前、後輪必須與球門線平行。在球罰出之後,守門員才能移向點球點。
如違反本條規則,點球必須重罰。
(E) 即使在罰點球之前比賽結束時間(半場時間或終場時間)已到,罰點球仍然繼續進行。只要罰球隊員未接受不涉及罰點球的隊員的幫助,點球進球即為有效。直接涉及罰點球的隊員包括點球主罰隊員和守門員。罰點球時,主罰隊員不能兩次觸球。如果在正常比賽結束後,罰出的點球被守門員成功解圍出底線,主裁判不必繼續判角球。
罰點球時,防守方未按規則進行防守,且點球未罰進,則主裁判必須判罰重罰。
哨聲信號
33. (a) 隊員在罰角球、點球、任意球或者爭球時,須聽從主裁判哨聲。
角球、點球、任意球都只能一次觸球,再球開出後,其餘隊員才能繼續比賽。
(b) 那些只有在主裁判給出哨聲之後才能開的球(比賽開球、下半場開球、角球、點球、任意球和者爭球),如果在主裁判給出哨聲之前已開出,則必須重罰。
(c) 如果在比賽過程中,球飛出界,主裁判必須吹哨中斷比賽,但繼續恢復比賽無需再吹哨。
(d) 如果出現犯規,主裁判必須明確地宣佈由哪一支隊伍進行罰任意球或點球。主裁判可以通過手勢做出及時、明確的判罰,同時對於界外球和角球,主裁判也需要做出手勢。
(e) 在罰任意球和爭球時,一旦隊員退出足夠距離,裁判員即可吹哨示意罰球。此時,防守隊伍是否安排好防守球門已無關緊要。
(f) 發界外球時,不必等防守隊伍安排好防守球門後再繼續比賽。
成績
34. 進球被判為有效時即被視為得分。每次有效得分之後,比賽總分必須向公眾宣佈。每次進球得分都必須由裁判員(記錄裁判員)進行記錄。
在比賽過程中,如果可能的話,比賽的比分應顯示在大屏幕上。進球數多的隊伍獲勝。
對於不正當行為和缺乏體育道德的行為的處罰
35. (a) 如果隊員或者隊伍的行為缺乏體育道德,主裁判必須對其進行警告。
下列行為為缺乏體育道德的行為:
—隊員指責主裁判的判決,
—引發和裁判員的爭議,
—不停地舉手示意,提出毫無根據的抗議,
或者
—不停地故意犯規
(b) 隊伍故意操縱比賽,為對方創造有利條件,(隊伍故意放水)以及違反一般規則均被視為缺乏體育道德的行為。
(c) 如果隊伍支持者為了本方獲利和導致對方不利而不斷地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或者不斷地指責主裁判,主裁判有權做出下列判罰:
1. 中斷比賽,
2. 請求計時裁判員停止計時,
3. 口頭警告有關人員,
4. 如果幹擾不斷,可徹底停止比賽。
此外,主裁判有權要求相關觀眾離場。
(d) 如果主裁判給出警告,則比賽須暫停,計時也須暫停,主裁判並向有關人員出示“黃牌”。主裁判必須立即通知其他裁判員給出警告的理由。
(e) 如有必要第二次警告隊員,則主裁判需向其出示“紅牌”,並責令其退場。在這種情況下,比分為0:5,除非此時對方比分領先更大。
(f) 缺乏體育道德的極端行為包括:惡意侵犯對方隊員,主裁判,其它裁判員或觀眾;罷賽;無理由退場;侮辱主裁判,故意將球擲向主裁判,故意騎車撞主裁判;或者其他相類似的行為,對於此類隊員無需事先警告,即可將其罰出場外。
隊伍停賽
36. 下列條款對於缺席比賽或比賽遲到的隊伍,以及被停賽的隊伍都適用:
(a) 如果一支隊伍的兩名隊員在開賽哨響之後,仍沒出現在賽場上,該隊被視為以0:5告負。
(b) 如果參賽隊伍並不是由於自己的失誤而比賽遲到,允許裁判員安排他們繼續比賽。
(c) 比賽遲到的隊伍可以繼續參加比賽,除非該階段的所有比賽都已結束。根據規定,所有錯過的比賽均被視為以0:5告負。
(d) 如果隊伍由於缺席比賽而被停賽,則對手被視為5:0取勝。
(e) 如果隊員因違反第35條(e)款規定而被停賽,當執主裁判有權決定是否允許該隊繼續參加餘下的比賽。
(f) 如果隊員因違反第35條(f)款規定而被停賽,其接下來的比賽可由替補隊員代替。
(g) 如果隊伍因違反第35條(f)款規定而被停賽,該隊餘下的比賽均被取消。被停賽的隊伍不計排名,也不分配獎金。
(h) 如果隊伍被停賽,其積分仍然繼續累積,原比賽所獲成績仍然有效,餘下的比賽均被視為以0:5告負。
(i) 保留相關運動員的執照,同時通知其俱樂部或協會,責令對他(他們)進行處罰。如果比賽是持續多日的錦標賽,俱樂部或協會必須做出最終決定。
(j) 如果隊伍因傷病而停賽,原比賽所獲成績仍然有效,被停賽的比賽均被視為以0:5告負。
(k) 如果隊員嚴重受傷,主裁判認為其已無法繼續完成剩餘10分鐘內的比賽,則本隊可換替補隊員繼續比賽。在接下來的10分鐘內可要求繼續比賽。只要同裁判長或其他裁判員協商之後,在接下來的比賽中,受傷隊員仍然可由替補隊員繼續代替。如果隊伍要求換第二名替補隊員,則該名替補隊員在接下來的比賽中,不能繼續替補出場。參賽隊伍必須始終保證有一名原先的主力隊員在場上比賽。
37. 2000年1月1日起廢止。
比賽用車
38. 比賽用車必須按下列指南要求生產:
A. 150 — 180 毫米
B: 430 — 490 毫米
C: 560 — 610 毫米
D: 500 — 550 毫米
E: 460 — 500 毫米
F: 370 — 410 毫米
G: 370 — 410 毫米
H: 850 — 995 毫米
J: 530 — 580 毫米
K: 930 — 970 毫米
車架: 腳踏板軸承盤: 扣鏈齒輪最低點距地板不少於220毫米。
曲柄: 從腳踏板軸承盤的中心到踏板軸中心之間的曲柄長度必須在135毫米到170毫米之間。
車把: 兩個握把外側之間的車把長度必須在270毫米到340毫米之間。在每個車把末端,鋼管必須做成圓形,以防止運動員受傷。
車座: 車座必須由真皮或人造革製成。車座長不得超過300毫米,寬不得超過200毫米。
腳踏板: 腳踏板必需覆蓋橡膠或塑料
車輪: 前、後輪大小必須相同,最小645毫米(合26英寸)。禁止使用圓盤狀車輪。青年比賽中允許使用24英寸輪徑的賽車。
傳動裝置: 曲柄轉一整圈,自行車必須前進2.0米到3.5米。
一般要求: 禁止安裝危險的附加物和其它輔助裝備,如:套腳裝置、車鎖裝置、剎車等。如果為保護地板而在腳踏板上裹繃帶,則不視其為輔助裝備。前、後車軸以及鏈條支架必需裝有螺帽。
不符合規定的比賽用車可以用備用車替代。
換車必須在場外進行,不允許妨礙比賽,所以比賽也不會因此中斷。
妨礙比賽被視為犯規,必須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