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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農
鎖定
- 中文名
- 自耕農
- 外文名
- homesteader
- 反 映
- 農民是否自耕
- 特 點
- 有較大程度的自給自足性質
- 實 質
- 土地私有制的產物
自耕農定義
自耕農其實是土地私有制的產物,在土改後,中國農民分到了土地,都轉變為自耕農。但在農村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運動後,農民失去了私有土地,土地變成集體所有,中國長期不存在自耕農。在80年代初的包產到户改革後,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以後,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斷延長,中央允許長期承包,鼓勵農地自由流轉,但農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經營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中國的農民不能稱為自耕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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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農延伸
自耕農發生和發展
自耕農早在商周時期已出現。《詩經》記載,有部分農民在當時已有自己的家庭,並以“藝忝稷”為業,有權充當甲士。他們就是當時的自耕農。春秋戰國期間,隨着鐵犁、牛耕發展,以及在新興地主政權“耕戰”政策推動下,自耕農獲得大量發展。秦代以後,歷代王朝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為了保證國家賦税及徭役徵收,不斷調整土地佔有關係。當大土地所有制發展到損害王朝利益時,政府往往採取抑兼併的政策。如西漢末年,王莽實行的王田制,西晉時推行的佔田制,北魏、北周、北齊、隋、唐初的均田制都十分有利於造就大批自耕農。與此同時,各個王朝建立之初,都大力鼓勵農民墾荒,宣佈開墾土地為農民所有。宋、明、清幾個朝代初期,因墾荒而造就的自耕農更令人矚目。此外,清政府還把部分官田歸民,曰“更名田”。即使在每個王朝後,土地兼併十分劇烈,自耕農也沒有消失,僅僅在數量上有所減少。除了限制兼併外,政府還用賑濟、貨款、平糴等措施,幫助農民度過災年或青黃不接季節,使他們不至於破產。其次,一些勞動力充足,經濟條件較好的佃農,也通過購置土地上升為自耕農。此外,多子繼承財產的習慣,則使一些大土地所有者因分家析產而降為多家自耕農。也有些地主因各種各樣原因破產後,而淪落為自耕農。根據一些文獻資料估算,唐、宋、明、清等朝代初期的某些年代,自耕農的總户數可能超過佃農總數,自耕農佔有耕地總量,可能超過佃農租種的耕地總量。
自耕農歷史地位
由於自耕農擁有屬於自己的小塊土地,不受地主租的剝削,僅負擔政府賦税和徭役。農田單位面積產量越高,他們經濟上收益就越多。因此,他們在生產上有較高積極性,對改良土壤、興修水利、採用良種、深耕細作、增加施肥量,或開展多種經營者有濃厚興趣。同時,除負擔國家徭役外(後期可以以銀代役,不再存在這問題),勞動時間亦可以按家庭這個經濟單位需要而靈活安排,有利於農副結合。但自耕農又是一個小生產者,經濟地位極不穩定,稍遇天災人禍,即有破產可能。因此,他們往往成為高利貸者勒索的對象,致使他們賣田賣地,甚至賣妻鬻子,而淪落為佃農。也有的在封建王朝苛捐雜税和繁重徭役負擔下,為了逃避政府壓榨,而紛紛把土地投獻地主,重新成為地主的佃户。此外,地主為逃避賦役負擔,往往通過詭寄、飛灑等手段,把賦税轉嫁給自耕農,自耕農由於承擔不了沉重賦税,被迫棄地逃亡。自耕農經濟狀況的不穩定性,決定了他們極容易向貧富兩極分化,尤其容易向佃農這極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