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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

鎖定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是指納税人生產應税消費品,不是直接用於對外銷售而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非應税消費品,或者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税消費品。納税人這種自產自用情況直接影響消費税的計算徵收。
中文名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
定    義
納税人生產應税消費品
影    響
消費税的計算徵收
典    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
計算公式
應納消費税=銷售額×税率
計算方法
加權平均計算

目錄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計算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凡用於其他方面應當於移動使用時納税。計算公式為: (實行從價定率計税的)應納消費税=銷售額×税率 (實行從量定額計税的)應納消費税=銷售數量×單位税額 (實行復合計税的)應納消費税=銷售數量×單位税額+銷售額×税率 實行從價定率計税或複合計税(從價部分)的,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
1、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 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其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税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税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的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税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税税率)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適用税率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中“成本”是指應税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税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應税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税務總局頒發的《消費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確定應税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是:
(1)甲類捲煙 10% (2)乙類捲煙 5% (3)雪茄煙 5% (4)煙絲 5% (5)糧食白酒 10% (6)薯類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妝品 5% (10)護膚護髮品 5% (11)鞭炮、焰火 5% (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 (13)汽車輪胎 5% (14)摩托車 6%
根據《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33號規定,新增和調整税目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如下:
(一)高爾夫球及球具為10%;
(二)高檔手錶為20%;
(三)遊艇為10%;
(四)木製一次性筷子為5%;
(五)實木地板為5%;
(六)乘用車為8%;
(七)中輕型商用客車為5%。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檢查方法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的檢查方法:
根據《消費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税。其中,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税消費品的直接材料並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税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税消費品,是指納税人用於生產非應税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税消費品。
檢查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時,應注意納税人將自產應税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情況,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税,計税價格和適用税率是否正確,有無自產自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税消費品,未納税或只按成本價申報納税的現象。此外,還應注意納税人將自產應税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時,是否以納税人同類應税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税依據計徵消費税。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的檢查方法是:檢查“產成品”明細賬的貸方發生額及對應關係,如果對應賬户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長期投資”、“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户,而未同時作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等賬户的賬務處理,説明企業將應税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時未繳消費税,即使貸方有“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的賬務處理,也要注意其計税依據和適用税率是否正確。對於有未繳或少繳消費税的情況,應要求按税法規定及時補繳消費税,對於按從價徵收方法徵收的,應按同類應税消費品的銷售價或組成計税價格計算補繳消費税;對於按從量徵收方法徵收的,應按自用數量及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計算補繳消費税;捲煙和白酒產品,既要按從價計税方法,也要按從量計税方法計算補繳消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