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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鎖定
20世紀60年代以來 發展中國家 在建 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提出並經國際法確認的一項原則。
- 中文名
-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 外文名
-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 建立時間
- 20世紀60年
- 建立環境
- 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簡介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長期將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作為其原料供給基地,掠奪與控制它們的自然資源。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主權、發展民族經濟,強烈要求行使自然資源永久主權。1974 年 4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發展中國家提出的《 關於建立新的國際 經 濟秩序的宣言 》和《行動綱領》。《宣言》明確指出“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行動綱領》指明“採取措施收回 、開發 、發展 、銷售和分配自然資源,特別是發展 中國 家的自然資源 ,來為它們的國家利益服務,促進它們之間的集體自力更生,並加強有益的經濟合作,以便發展中國家獲得加速發展”。同年12月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再次確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並進一步指出每一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維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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