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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延伸原則

鎖定
自然延伸原則是確定大陸架的範圍、劃界的首要的法律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首次見諸於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的大陸架公告中。1969年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判決中,認定自然延伸原則是“與大陸架有關的所有法律規則中最基本的規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六條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則。在此之前,關於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主要適用公平原則和中間線原則。 [1] 
中文名
自然延伸原則
術    語
地理學
演    變
地理和地質學
確    立
大陸架法律制度

目錄

自然延伸原則定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大陸架定義的規定是:“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大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牀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到 200 n mile,則擴展到 200 n mile 的距離。”
自然延伸係指沿海國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續延伸。大陸架區域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國根據對其大陸領土的主權,並作為沿海國為勘探海牀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 [2]  行使主權權利的擴展,對於構成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陸架區域的權利,事實上並自然就存在。簡言之,這是一種固有權利。為行使這種權利,無需經過特別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為。

自然延伸原則領域

陸地領土或領域,或沿海國陸地主權經由處於該國完全主權之下的領海海牀向公海和在公海下自然延伸或繼續的原則是比鄰近概念更為基本的原則。海底區域不能由於或僅僅由於它們位於一沿海國的附近就實際歸屬於該國。單純鄰近本身不能賦予陸地領土所有權。賦予沿海國大陸架權利的是有關海底區域是該國領土的延伸或繼續。因此,如果一特定海底區域不構成一沿海國陸地領土的自然或最自然延伸,那麼,即使該區域距離其比任何其它國家的領土更為接近,也不能被認為是屬於該國,或至少在該海底區域應被視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國家提出競爭性要求時是如此,縱然該區域距離其沒有那麼近。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北海大陸架案  .中國人民大學本科精品課程[引用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