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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原則

鎖定
自然公正原則是英國行政法上支配行政機關活動的程序規則。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1) 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簡稱“聽取對方的意見”,這一規則要求行政機關:公民有在合理的時間以前得到通知的權利;瞭解行政機關的論點和根據的權利;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2)任何人或團體不能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民在其權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決定的不利影響時,不僅有權為自己辯護,而且有權要求他的意見必須由一個沒有偏私的行政官員決定。自然公正原則原來是司法程序規則,後移用到行政程序中。其根本性質在於:行政機關一切對公民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權力都要公平行使。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後果視其分當事人的影響而定。一般講,對當事人有重要影響的行政決定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無效;對當事人影響較小,違反自然公正原則則可撤銷。 [1] 
中文名
自然公正原則
重要原則
當事人不利的必須聽取他的意見
規    則
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釋    義
“自然的是非觀
自然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
1、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衞的權利。
2、任何人或團體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行政實踐中這個原則表現為行政機關的決定對當事人有不利的影響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片面認定事實,剝奪對方辯護權利。這個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規範中,稱為聽證。聽證是英美法國家公認的公正行使權力的基本內容。
傳統上,自然公正原則包含兩個要求:一是個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個人權利受到影響時,應當給他一個公平聽證的機會。起初它是法院司法活動遵循的準則,隨着行政權力的擴大,該原則逐步擴展到行政領域。
自然公正原則是英國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法律默認的符合公平正義的程序規則。自然正義即“自然的是非觀”,是對公正行使權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練為兩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響之前都要被聽取意見。在古代和中世紀,自然正義被認為是自然法、萬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內容。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