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自然佔有

鎖定
自然佔有是“法律上佔有”的對稱。事實意義上的對物支配。羅馬法上稱之為有體素而無心素的佔有或持有。大陸法民法理論認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僅為(法律上)佔有的要素之一,單純的自然佔有不具有法律意義。 [1] 
中文名
自然佔有
類    型
法律術語
例如自然佔有人可能並不具有佔有人身份;佔有權人依出租合同而失去對物的自然佔有時,並不產生喪失佔有的時效後果。為了彌補單純佔有事實在法律意義上的欠缺,大陸法民法在有佔有事實的情況下推定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對物實施有法律上的佔有。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