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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鎖定
自治法規是自治機關或自治團體依照法律規定的自治權限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屬於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於自治權管轄的範圍,不得同憲法、法律相牴觸。凡採取地方自治管理制度的國家,其憲法一般都規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制定自治法規的職權。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意大利憲法(1947年)規定:省為具有自己權力和職能的自治單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的範圍內,省有權頒佈立法性規範。日本憲法(1946年)規定:地方公共團體有管理財產,處理事務以及執行行政的權能,有權在法律範圍內制定條例。南斯拉夫憲法(1974年)規定:勞動者在自治基礎上組成的聯合勞動組織、地方共同體、自治利益共同體、其他自治組織和共同體,為行使自己的自治權利和實現其共同利益,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有權制定自治協議和社會契約,以調整各自治組織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關係。 [1] 
中文名
自治法規
外文名
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制定者
民族自治地方權力機關
批准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不同之處
程序,層次,構成方面
自治法規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規範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是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權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地方性法規在立法依據,程序,層次,構成方面,同憲法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同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和國務院關係方面,均有區別。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據。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