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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手犯

鎖定
自手犯,亦稱固有犯。是德國刑法學家賓丁便用的用語。指只能由犯罪主體親自實施的犯罪。特點是排斥共同正犯,可否有間接正犯,尚有爭議。所謂自手犯,即只能由實施者親自完成實行行為才能成立正犯的犯罪形態。 [1] 
中文名
自手犯
別    名
固有犯
定    義
只能由犯罪主體親自實施的犯罪
自手犯自產生時起就是以間接正犯的對立物身份出現的。當19世紀作為客觀主義的共犯理論為彌補極端從屬性説缺陷的衍生物——間接正犯在理論上和立法實踐中得以確立後,在解釋身份犯時就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即不能構成直接正犯者,是否能夠成為間接正犯。因為刑法理論認為,純正身份犯只能由一定身份或特定關係者實行,無身份者不能單獨實施,其加諸於有身份者時,只能作擬製的共犯”加以處罰。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