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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牀執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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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牀執業醫師是指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從事醫師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是臨牀執業醫師所必須通過的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牀、中醫、口腔、公共衞生四類。
名師精講
中文名
臨牀執業醫師
領    域
醫學
考    試
醫師資格考試
分    類
臨牀、中醫、口腔、公共衞生

臨牀執業醫師臨牀專業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基礎醫學、臨牀醫學的基本理論和醫療預防的基本技能;能在醫療衞生單位、醫學科研等部門從事醫療及預防、醫學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醫學高級專門人才。
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醫學方面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人類疾病的診斷、治療、預防方面的基本訓練。具有對人類疾病的病因、發病機制作出分類鑑別的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基礎醫學中臨牀醫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掌握常見病名發病診斷處理的臨牀基本技能;
3.具有對急、難、重症的初步處理能力;
4.熟悉國家衞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
5.掌握醫學文獻檢索、資料調查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學科:基礎醫學、臨牀醫學。
主要課程:人體解剖學、組織胚胎學、生理學、生物化學、藥理學、病理學、預防醫學、免疫學、診斷學、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中醫學。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畢業實習安排一般不少於48周。
修業年限:五年
授予學位:醫學學士

臨牀執業醫師執業範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業
(5)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衞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17)重症監
(18)營養專業
(19)麻醉專業
(20)一般醫療服務專業
(21)腫瘤內科專業
(22)腫瘤外科專業
(23)腫瘤放療專業
(24)美容外科專業
(25)美容皮膚科專業
(26)美容醫療應用技術專業口

臨牀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是國內行醫必不可少的“通行證”,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通過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牀、中醫、口腔、公共衞生四類,臨牀執業醫師就是其中之一。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介紹

臨牀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考試分為兩級,臨牀執業醫師和臨牀執業助理醫師。
考試分為兩站,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考試。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衞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臨牀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臨牀執業醫師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特別説明:
1.成教學歷是否可以報考臨牀執業醫師?
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衞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並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衞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衞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臨牀執業醫師網上報名

網上報名步驟: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打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臨牀執業醫師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臨牀執業醫師報名時間

2014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4年3月3日9時~3月17日24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臨牀執業醫師報名材料

1、打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2、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4、身份證複印件
5、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6、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7、報名考試費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7月份1日-15日,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3日、14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3年9月1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臨牀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機構

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佈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承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點,其下設的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標準除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衞生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一)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個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於管理。
(二)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站分佈圖等有關內容。
(三)設置考生候考區,方便考生等候參加考試。
(四)有符合條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試卷與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准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並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採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並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臨牀執業醫師綜合筆試考試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科目

臨牀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臨牀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衞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佈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臨牀執業醫師:
基礎綜合課程:生物化學,生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預防醫學,衞生法規
專業綜合與實踐綜合課程: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女性生殖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精神神經系統,運動系統,兒科,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其他相關(內科、外科)
臨牀執業助理醫師:
基礎綜合課程:生物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預防醫學,衞生法規
專業綜合與實踐綜合課程:同臨牀執業醫師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題型

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五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幹以敍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幹、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敍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牀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牀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敍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牀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敍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牀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臨牀執業醫師基礎綜合

考核內容: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衞生法規、預防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臨牀執業醫師專業綜合

考核內容:症狀與體徵、疾病(按照人體系統排列):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含男性生殖系統)、女性生殖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精神神經系統、運動系統、兒科、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其他。

臨牀執業醫師實踐綜合

考核內容:發熱、胸痛、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難、水腫、腹痛、噁心、嘔吐、腹瀉、黃疸、淋巴結腫大、發紺、頭痛、意識障礙、抽搐、嘔血、便血、紫癜、蒼白乏力、進食梗噎(疼痛)、吞嚥困難、暈厥、心臟雜音、心悸、甲狀腺腫大、肝大、脾大、腹水、腹部包塊、癱瘓、精神障礙、頸肩痛、關節痛、腰腿痛、異常陰道流血、血尿。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題型

例: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細胞壞死的主要形態標誌是
A. 線粒體腫脹
*B.核碎裂
C. 胞質嗜酸性增強
D. 胞質脂滴增加
E. 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35歲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癒。近5天頸前疼痛明顯,有低熱來門診。查體:T 37.8℃,皮膚無汗,甲狀腺Ⅱ°大,右葉硬,明顯觸痛拒按,WBC 7.8×109/L,臨牀診斷最可能是
A. 甲狀腺右葉囊腫出血
B. 甲狀腺癌伴出血
C. 慢性淋巴性甲狀腺炎
D. 急性化膿性甲狀腺炎
*E.亞急性甲狀腺炎
(三)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幹)
35歲男性,因飽餐和飲酒後6小時出現中上腹疼痛,放射至兩側腰部,伴有嘔吐2次,為胃內容物,自覺口乾,出冷汗。查體:T 38℃,四肢厥冷,脈搏116次/分,血壓10/6 kPa,腹膨脹,全腹瀰漫性壓痛、反跳痛和肌緊張,肝濁音界存在,移動性濁音陽性,腸鳴音消失。
1.根據病人的臨牀表現,不應考慮的診斷是
A. 穿孔性闌尾炎
B. 胃十二指腸潰瘍穿孔
C. 絞窄性腸梗阻
D. 急性胰腺炎
*E. 急性盆腔炎
2.患者經檢查診斷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體的顏色是
A. 無色清亮液體
*B.棕褐色液體
C. 膽汁樣液體
D. 膿性液體
E. 血性液體
3.治療方針應是
A. 胃腸減壓,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B. 中藥與針刺
C. 補液抗炎
*D.緊急手術
E. 糾正休克後手術
(四)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幹)
18歲女性,2年來覺下前牙咬東西無力,近期牙齒感覺鬆動。檢查下前牙鬆動Ⅰ度。牙齦紅腫,有牙石,其它牙齦微腫。
1.採集病史重點了解
A. 有無外傷史
*B.家族史
C. 不良習慣
D. 口腔衞生習慣
E. 有無服藥史
2.重點檢查項目是
A. 牙髓活力
*B.X線片
C. 鬆動度
D. 外周血象
E. 牙周附着喪失水平
3.根據上述檢查初步印象為牙周炎,有助於進一步確定診斷的檢查是
A. 全身頭顱X線
*B.齦下菌斑細菌學檢查
C. 局部組織病理檢查
D. 藥物過敏試驗
E. 內分泌檢查
(五)B1型題(標準配伍題)
(1~2共用備選答案)
A. 血源性
B. 腺源性
C. 損傷性
D. 牙源性
E. 醫源性
1.新生兒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A)
2.化膿性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D)

臨牀執業醫師考試通過標準

助理醫師分數線
1999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8分
2000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66分
2001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4分
2002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8分
2003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4分
2004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68分
2005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3分
2006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83分
2007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80分
2008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8分
2008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68分
2010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3分
2011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5分
2012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80分
2013年臨牀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5分
執業醫師分數線
1999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0分
2000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5分
2001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4分
2002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2分
2003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02分
2004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28分
2005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35分
2006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07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0分
2008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9分
2009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45分
2010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1分
2011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6分
2012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60分
2013年臨牀執業醫師考試分數線:356分

臨牀執業醫師證書註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