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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避難硐室

鎖定
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採掘區域或採區避災路線上,主要服務於採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於5年的避難所
避難所建立在礦井下各危險工作區域的密閉空間,依託礦井巷道構築而成,具備很好的防護性能,能夠抵禦一定的外力衝擊;硐室內提供生存必需的氧氣、水、食物、急救藥品、廢氣處理等設施。當災變發生時,遇險人員可迅速躲進避難所等待外部救援,是降低遇險人員傷亡率的最有效途徑。對於挽救井下倖存人員的生命具有積極而重大的意義。
避難所分為臨時避難硐室和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
中文名
臨時避難硐室
服務年限
5年
用    途
避災
性    質
避難所

臨時避難硐室設計要求

臨時避難硐室應佈置在穩定的巖(煤)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温帶、應力異常區,確保服務期間受採動影響小。前後20米範圍內巷道應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佈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湧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層自燃等措施。
臨時避難硐室應由過渡室和生存室等構成,採用向外開啓的兩道隔離門結構。
過渡室淨面積應不小於2.0米2,內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第一道隔離門上設觀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
生存室淨高應不低於1.8米,長度、寬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
每人應有不小於0.6米2的使用面積,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應不少於10人,不宜多於 40 人。靠近底板附近設置不少於兩趟的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
隔離門應不低於井下密閉門的標準,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防水抗壓達1Mpa~2Mpa,隔離門上應設置觀察窗。隔離門牆周邊掏槽,或見硬頂、硬幫,牆體用強度不低於C25的混凝土澆築,並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
利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過渡艙作為過渡室時,過渡艙外側門框寬度應不小於300毫米,安裝時在門框上整體灌注混凝土牆體。硐室四周掏槽深度、牆體強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於隔離門安裝要求。
臨時避難硐室應採用錨網、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頂板宜採用半圓拱形,室內頂板和牆壁顏色為淺色,以減輕受困人員的心裏壓力,硐室地面應高於巷道底板不小於0.2米。
臨時避難硐室應接入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
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連續噪聲不大於70分貝,過濾裝置具備油水分離功能。
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接口和供水閥。
接入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温度等進行實時監測。
硐室入、出口處應設人員定位基站,實時監測人員進出緊急避險設施情況。
硐室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
在井下通往避難硐室的入口處應有“避難硐室”的反光顯示標誌,標誌應符合AQ標準要求。
臨時避難硐室應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實現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對硐室內的O2、CH4、CO2、CO、温度和濕度和硐室外的O2、CH4、CO2、CO檢測或監測,並有自動報警提醒功能。
避難硐室內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驟説明,以指導遇險人員正確使用避難設施,安全避險。
臨時避難硐室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係數不小於10%。
自備氧供氣系統供氧量不低於0.3米3/分鐘·人;採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時應有減壓措施。
有害氣體去除設施處理CO2的能力應不低於每人0.5升/分,處理的能力應應能保證20分鐘內將CO濃度由0.04%降到0.0024%。
配備的食品不少於2000千焦/人·天,飲用水不少於0.5升/人·天。
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離式,連續使用時間不低於45分鐘,配備數量不低於額定人數的1.2倍。
硐室建設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臨時避難硐室硐室建設完成後,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並按要求組織驗收,滿足規定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臨時避難硐室管理與維護

避難硐室應專門設計並編制施工措施,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後施工;竣工後由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安全及生產部門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礦井建立避難硐室管理制度,設專人管理,每週檢查一次。按相關規定對其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或調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設施完好可靠。
避難硐室配備的食品和急救藥品,過期或失效的必須及時更換。
避難硐室保持常開狀態,確保災變時人員可以及時進入。
礦井應對入井人員進行避難硐室使用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避難硐室使用演練,確保每位入井員工都能正確使用避難硐室及其配套設施。

臨時避難硐室應急演練

煤礦企業應將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煤礦企業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後,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煤礦企業應每年開展一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並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