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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
鎖定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
- 類 型
- 證件
- 範 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
- 有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 申請步驟
- 詳見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辦法修改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佈該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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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各地政策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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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iki.中國的法律小冊子.香港:大學出版社,現代:p4412
- 2. 跨省通辦! .長安湖北.2023-11-30[引用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