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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出廠價格

鎖定
臨時出廠價格是指對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價格有困難的短線產品而制定的短期實行的價格企業無權制訂臨時出廠價格,這種價格的制訂權限屬於省、市、自治區物價部門。凡是實行全國統一價格的產品,如鋼鐵、焦炭、主要機械產品等,有些企業執行確有困難,而這些產品又是急需的短缺物資,經中央主管部門批准,省、市、自治區可以按保本微利原則制訂臨時出廠價格。同一產品在一個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只允許制定一個臨時價格,並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外執行同價,不能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地方臨時出廠價格高於中央統一定價的水平時,應控制在一定幅度內,即成本利潤不超過5%,具體價格最高不超過全國統一定價的20%。
中文名
臨時出廠價格 [1]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臨時出廠價格原則

臨時價格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產品價格管理權限屬中央,而臨時價格的定價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二是臨時價只限中小型企業執行。
制定臨時出廠價格的原則是:成本利潤率不得超過5%,臨耐出廠價格高於全國統一定價的幅度不得超過20%。 [1] 

臨時出廠價格產品範圍

制定臨時出廠價格的產品範圍。第一,小央統一定價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全國統一的出廠價格,如前所述的鋼鐵產品、機械產品等。二是全國統一分區定價,如電力價格是中央統一制定的,但價格不是全國一價,同一用電性質的電價京津唐電網、河北省南部電網、東北電網等不是一個電價水平;原油的價格因資源條件不同、成本各異,也按不同油田制定了不同的原油出廠價格。三是有的產品中央統一定價只適用於;指定企業,非指定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不執行中央統一定價,如煤炭出廠價格,中央只定統配煤礦和重點煤礦的價格,其它煤礦生產的煤炭價格則執行各級地方定價或企業定價,建材產品中的玻璃水泥及某些化工產品等也是採用這種價格形式。第二,符合制定.臨時出廠價的只是中央統一定價的第一種形式中的中小型企業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