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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貿易

鎖定
能源貿易是指發生在國際範圍內的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就能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問題而進行的交易。
中文名
能源貿易
外文名
Energy trade

目錄

能源貿易內涵

能源貿易是能源交換和流通的總和。能源的國內流通與一般商品流通一樣,受着經濟規律的調節。這裏所謂的能源貿易特指能源的國際貿易。然而,人們對於能源國際貿易的理解是不同的。
一般來説,能源國際貿易是能源生產和流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國家能源市場在國際範圍內的延展,它既反映一個國家能源貿易的國際環境,也體現該國與國際能源市場的關聯程度。也就是説,能源國際貿易是能源在國際之間的流動。然而,有研究者認為,在國際能源貿易中,主要有兩大類型的貿易:一是能源商品貿易,它包括石油、石油製品、天然氣和煤炭等;二是能源技術貿易,包括人才、專有技術和機器設備。在這裏,論者把能源貿易不斷向外延伸甚至延伸到與能源無關的因素,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人才在國際之間的流動、技術貿易以及資本設備在國際間的貿易,顯然有不同的流動方式和計量標準,把它們計入能源貿易,就會混淆能源貿易的真實內容,不能把握能源貿易的規律性。同時,國際上在能源貿易計量時都僅僅包括能源商品貿易,如果把能源貿易泛化,就會失去國際之間的可比性。

能源貿易特殊性

能源貿易與其他普通商品貿易的區別在於:
第一,能源貿易不只是純粹的貿易,往往還是國家戰略的組成部分。作為“現代經濟血液”的能源,其關係國家的經濟命脈與民生大計,並與國家安全緊密相聯,因此政府通常採取各種規制手段對能源貿易予以更多的干預,以實現其鞏固國家主權與安全、保障社會福利、促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目標;
第二,能源資源分佈不均,69%的已知石油儲備掌握在OPEC國家手中,40%的天然氣儲量集中在獨聯體國家,而能源需求則遍佈全球。如此不平衡的貿易基礎,決定了能源出口貿易壁壘較進口貿易限制更為突出,如出口關税、出口邊境調節税等,這與其他商品貿易的情形大不相同;
第三,能源商品的物理特性限制了其運輸方式,使得能源貿易嚴重依賴傳輸網絡,而這類傳輸網絡又往往被大型能源公司所壟斷,因此僅僅消除商品准入障礙不足以解決能源貿易自由化的問題;
第四,能源與環境聯繫緊密,能源利用與氣候變化以及環境惡化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能源貿易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國內氣候與環境政策的影響。如《京都議定書》中規定了各國碳減排的目標,此類國際環境義務成為國家出台能源貿易政策的重要因素;
第五、能源貨物貿易與能源服務貿易之間有時界限模糊,比如電力的生產與供應,石油與天然氣的開採。由於歷史上能源產業長期呈現縱向一體化的特點,能源產品與服務並無嚴格區分。除了對於能源傳輸與分銷屬於服務部門意見較統一之外,能源開採、生產、製造、萃取、精煉等活動到底歸屬服務還是貨物部門,各國看法不一,迄今尚無定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