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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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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政策(Energy Policy)是指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圍繞能源生產、供應、消費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針和策略,涉及到能源產品價格、國家國際經濟發展趨勢,各國能源戰略儲備和能源價格爭奪和對沖博弈等多方面的行動綱領和政策規劃的一種微觀或宏觀的策略。
中文名
能源政策
外文名
Energy Policy

能源政策發展趨勢

人類每一次能源時代的變遷,都伴隨着生產力的巨大飛躍和人類能源觀念的變革。兩次工業革命帶來的不僅是經濟社會的巨大進步,同時伴隨着傳統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態環境的破壞,世界範圍內先後興起的人類中心主義思潮、自然價值主義思潮和生態中心主義思潮對各國能源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產生了深遠影響。氣候變化影響以及生態中心主義思潮的興起,直接批判了近代科學主義世界觀對自然界的漠視和掠奪,促使人們採取更加有效的手段來維護生態環境的平衡和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來應對氣候變化,提出了包括髮展新能源技術等在內的一系列技術設想。
當前,世界各國在發展新能源方面的政策措施各具特色,側重點不盡相同,但也有許多共同之處。一是注重能源安全,強調能源來源多元化。各國制訂新能源政策的最主要目的是減少對化石能源的依賴,通過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水電、生物能、核能、地熱能和海洋資源等新能源,逐步降低一次性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2011年的日本核危機事件使全球各國深刻認識到核能是一把“雙刃劍”,開始更加註重發展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或將接替核能成為今後世界新能源格局中的主力軍。二是注重節能減排,試圖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影響。20世紀90年代後,各國能源政策的一個新亮點就是將應對生態危機和氣候變化作為制定能源政策的主要目的。例如,英國議會2008年11月通過了《氣候變化法案》,率先在世界上建立了減少温室氣體排放、適應氣候變化的法律約束性長期框架。三是注重技術創新,着力搶佔未來新能源技術的制高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非常重視新能源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歐盟於2010年3月發佈了《歐盟2020年戰略——為實現靈巧增長、可持續增長和包容性增長的戰略》,提出發展智能、現代化和全面互聯的運輸和能源基礎設施等措施,建立資源效率更高、更加綠色、競爭力更強經濟的目標。

能源政策目標與機制

政策實施的兩大核心目標:
1.保障能源
2.供給安全與應對氣候變化
兩種極端方法:
1.完全依靠市場機制作用
絕對接受以消費者為主來決定資源分配的觀點(英國)
2.由國家通過行政體制取代市場機制而決定資源的分配(中國)

能源政策未來政策取向

作為一個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保持能源、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中國長期面臨的一個重大戰略問題。新中國成立初期,為了重建國內經濟和抵制西方制裁,中國實施的是自己自足的能源開發戰略,並初步構建了較為完備的能源工業體系。改革開放後,面對國內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中國立足國情,構建了以煤炭為主、石油電力等為輔的能源結構,並通過國際能源貿易解決國內石油供需缺口的矛盾,維持了國民經濟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快速發展勢頭。但是,由於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等原因,中國的能源利用效率長期偏低,保障能源供應和改善生態環境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繼續快速發展必須要解決的瓶頸問題。
步入21世紀,中國更多地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中,並逐步確立了節約高效為核心的能源安全戰略框架,力圖通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為經濟發展構築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保障體系。從中長期看,構建較為穩定的國際能源供應體系和更加合理的國內能源價格機制,將有助於中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從未來世界能源技術的發展趨勢看,誰掌握了新能源技術誰就獲得了未來能源資源的主動權和控制權。因此,加快新能源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和使用先進的新能源技術,將是中國未來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促使中國從能源大國向新能源強國轉變的關鍵。

能源政策政策類型

能源政策包括:
①能源開發投資政策
②能源工業政策
③能源技術裝備政策
④能源價格﹑税收﹑信貸政策
⑤能源消費政策
⑥能源進出口政策
⑦能源外交政策
⑧新能源政策
⑨能源安全政策

能源政策作用機理

對於生產企業來説,選擇何種能源要素取決於其所帶來的淨效益大小。在市場經濟自我調節失靈以及政府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存在着生產企業採用粗放型能源投入比集約型能源投入效益高的情況,勢必使得更多的生產企業產生“適應性預期”,不斷加入粗放型生產的隊伍中,形成羊羣效應。長期看,這種行為將帶來惡性循環,嚴重影響社會福利和技術進步。
能源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作用鏈條是:能源政策——企業預期——生產投入——產出效益——帶動效應——經濟增長方式。以太陽能為例,從太陽能資源總量角度看,我國絕大部分地區都適合太陽能的開發利用。太陽能作為一種可再生資源,已被世界各國作為戰略性替代資源開發重點。我國從2009年以來密集出台太陽能新能源的發展扶持政策,太陽能產業鏈的上下游企業受到政策利好信息的引導,在產業鏈條的各個環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利用太陽能的最佳方式是光伏轉換,多數光伏生產企業調整發展預期,“十一五”期間大量企業投入到光伏產品的生產中,但一些企業的過度樂觀預期以及急於回收投資的心理,使得光伏產業僅是量的增長,已面臨產能過剩問題。
按照經濟增長方式轉變過程中政府的參與力度可將其轉變過程分為温和型轉變、綜合型轉變和強制型轉變三個層次。政府採取激勵性能源政策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温和型轉變,採取限制性能源政策與激勵性能源政策結合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綜合型轉變,採用限制性能源政策、強制推行新能源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路徑屬於強制型轉變。(見圖1)
在每一層次,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路徑與政府能源政策力度存在均衡交點,若政府能源政策力度偏離均衡點,則會導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偏離原路徑,走向其他路徑,甚至偏離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目標。長期以來,我國缺乏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機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進程緩慢,處於“試水”階段,不能摒棄對傳統資源的依賴。因此,前期轉變路徑屬於温和型轉變。在温和型轉變區域,需要寬鬆的能源政策配合,若採用較為嚴格的能源政策,則會導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路徑向其他區域偏離或者走彎路。隨着傳統能源帶來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環境成本越來越高,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需要對某些能源採用嚴格的能源政策,逐漸放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粗放型能源利用方式。在這一理論基礎上,現階段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路徑應該選擇嚴格政策與激勵性政策結合使用的綜合型轉變路徑,引導各產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激勵技術創新。
圖1能源政策程度與經濟增長方式作用機理圖

能源政策對策建議

(一)把握適度的行政力度,多運用市場化手段
當前,我國能源政策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政策導向為鼓勵節約能源、使用綠色能源。新能源的市場發展前景需要靠企業自我挖掘,過度的行政手段會對企業的正確預期產生干擾。行政式能源市場化政策可適當放鬆,制定多樣化的能源政策,從多個角度發揮其作用。
(二)鼓勵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能源政策
國家可出台宏觀調控層面的能源政策,如能源價格、能源法律法規等。而對於需要根據地域發展情況、能源分佈特色制定的政策,則可由各地區視情況制定,但為避免各地區忽視社會整體福利,國家可以制定能源的原則性條款,如環境保護條款、清潔能源優先發展條款等。
(三)構建系統的能源政策體系
我國能源政策具有一定被動性,往往是到問題出現時才出台政策,這容易導致能源政策間的不一致。為了促進政府管理部門合作制定能源政策,保持部門間政策的一致,需要構建完整的能源政策體系。隨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斷增加和能源價格的不斷上漲,歐盟能源政策的一體化色彩不斷加強,推動其新能源政策的因素是供給安全、環境和競爭力。我國構建能源政策體系從根本上説也離不開能源安全、環境、經濟發展等三大因素,為保證能源利用的可持續發展,構建能源政策體系需要注意科學合理性。
(四)加大能源產學研合作激勵力度
新能源的推廣使用需要成套技術支持,相對於後期投人生產來説,前期的研發投人成本巨大,普通企業無法承受或獨自承擔。這方面可以借鑑發達國家的做法。如,澳大利亞將清潔能源的開發、研究作為優先項目,政府加大了對清潔能源的研發投入,作為對後續清潔能源項目的支持。我國推廣新能源替代傳統非綠色能源,除了財政補貼、税收優惠等激勵性政策外,可間接通過前期技術研發支持等政策引導能源發展方向。
(五)對能源政策適時進行績效評估
能源政策在一定時期是不變的,但從長期來看是動態發展的。每一時期能源需求和能源供給不同,為調節能源市場,適應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政府政策應作出相應的變化,與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相適應。上一時期能源政策效果如何需要進行評估,作為下一時期是否採取這一系列能源政策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