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胡東昇

(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

鎖定
胡東昇,男,漢族,1963年12月出生,寧夏中衞人,1980年5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1]  [3] 
2022年12月12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胡東昇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因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將擇期宣判。 [7] 
中文名
胡東昇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寧夏中衞
出生日期
1963年12月

胡東昇人物履歷

1980年05月—1985年05月 原中衞縣柔遠鄉幹部;
1985年05月—1987年07月 原中衞縣團委幹部;
1987年07月—1988年06月 原中衞縣團委副書記;
1988年06月—1993年03月 原中衞縣東園鄉黨委副書記;
1993年03月—1996年11月 原中衞縣永康鄉黨委書記;
1996年11月—1997年12月 原中衞縣委常委、鎮羅鎮黨委書記;
1997年12月—2000年02月 原中衞縣副縣長;
2000年02月—2001年12月 原中衞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1年12月—2003年07月 原中衞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3年07月—2003年12月 中寧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3年12月—2005年01月 中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5年01月—2005年04月 中寧縣委書記、縣長;
2005年04月—2007年09月 中寧縣委書記;
2007年09月—2008年01月 吳忠市委常委、青銅峽市委書記;
2008年01月—2012年12月 吳忠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2年12月—2013年10月 吳忠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吳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3年10月—2016年10月 吳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6年10月—2016年11月 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2016年11月—2022年11月 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1-4] 

胡東昇人物事件

胡東昇違紀被查

2022年3月25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胡東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胡東昇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胡東昇(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東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胡東昇利用擔任中寧縣縣長、縣委書記,吳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胡東昇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14日消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胡東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胡東昇政治意識淡漠,理想信念喪失,以權謀私,官商勾結,大搞權錢交易,執紀違紀,知法犯法,執迷不悟,對家庭失管失教,德不配位,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紀違法後,不但不向組織主動報告説明問題,反而處心積慮與他人串供,形成攻守同盟,轉移贓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無視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違規變更家庭成員民族成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胡東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乃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批准,決定給予胡東昇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胡東昇一審開庭

2022年12月12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寧夏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胡東昇涉嫌犯受賄罪一案。
固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東昇利用擔任中寧縣政府縣長、縣委書記、吳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個人在土地用途變更、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30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所送房產二套價值162.2808萬元、車位二個價值33萬元、房屋裝修費用11.59萬元、人民幣現金416萬元、美元3萬元、翡翠手鐲一隻價值1.5萬元,以上摺合人民幣共計648.6228萬元,其中索賄36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根據庭審中的爭議焦點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充分辯論,發揮了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和質證權利。被告人胡東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在最後陳述中對其犯罪行為進行了深刻地懺悔和反思。整個庭審程序規範,庭審調查、法庭辯論重點突出,井然有序。
因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將擇期宣判。 [6-7] 

胡東昇一審獲刑

2022年12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胡東昇受賄罪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胡東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受賄贓款648.6228萬元及孳息162.419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