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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懷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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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懷邦,男,漢族,1955年9月生,河南鹿邑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陝西財經學院金融系貨幣銀行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曾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1] 
2021年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胡懷邦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懷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胡懷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胡懷邦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鹿邑
出生日期
1955年9月
畢業院校
陝西財經學院

胡懷邦人物履歷

1974.04——1978.09,河南省鹿邑縣馬鋪公社辦公室幹部、衞生院副院長;
1978.09——1982.08,在吉林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82.08——1984.12,陝西財經學院物資系教師;
1984.12——1991.12,陝西財經學院物資系副主任(其間:1986.12,晉升講師;1988.12,晉升副教授);
1991.12——1993.09,陝西財經學院教務處處長;
1993.09——1994.07,陝西財經學院院長助理兼教務處處長、碩士生導師(其間:1994.04,晉升教授);
1994.07——1997.03,陝西財經學院副院長、黨委委員;
1997.03——1997.11,中國金融學院常務副院長、黨委委員;
1997.11——1999.03,中國金融學院常務副院長、黨委常委;
1999.03——2000.06,中國金融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正局級)(其間:1996.09——1999.07,在陝西財經學院金融系貨幣銀行學專業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2000.06——2001.06,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副行長、黨委副書記;
2001.06——2003.07,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行長、黨委書記,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局長(兼);
2003.07——2005.0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事會工作部主任;
2005.02——2007.09,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2007.09——2008.09,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紀委書記;
2008.09——2013.04,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3.04——2018.09,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其間:2018.03,兼任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屆監事會監事長)。 [1]  [3] 
黨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4-5] 

胡懷邦人物事件

胡懷邦違紀被查

2019年7月3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胡懷邦開除黨籍

2020年1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胡懷邦理想信念喪失,“四個意識”缺失,背離初心,背棄職責,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陽奉陰違,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錄用等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濫權妄為,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家風不正,家教不嚴,縱容家屬大肆收取財物。
胡懷邦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交織的腐敗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胡懷邦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7] 

胡懷邦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胡懷邦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胡懷邦提起公訴

2020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德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懷邦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懷邦利用擔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胡懷邦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3張)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受賄一案。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懷邦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懷邦利用擔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獲取及增加銀行授信額度、設立汽車金融公司、入股商業銀行以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摺合共計人民幣8552.4008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胡懷邦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胡懷邦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胡懷邦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懷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胡懷邦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胡懷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懷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獲取銀行貸款、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552萬餘元。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懷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胡懷邦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胡懷邦公開通報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問題。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胡懷邦多次在私人會所接受他人宴請,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2017年國慶節期間,胡懷邦及其家人到上海旅遊,食宿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胡懷邦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月,胡懷邦被開除黨籍。2021年1月,胡懷邦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2] 

胡懷邦人物著作

主要著作有《中國流通改革與發展》、《金融期貨市場》、《金融工程與投資銀行》。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60多篇,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0多項,多次榮獲省部級以上的優秀科研成果獎。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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