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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問鳴

鎖定
胡問鳴,男,漢族,1957年5月出生,江蘇揚州人,1975年11月參加工作,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曾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 [1]  [7] 
2023年12月26日,胡問鳴一審宣判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7] 
中文名
胡問鳴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揚州
出生日期
1957年5月
畢業院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胡問鳴人物履歷

1975.11——1978.03,江蘇省揚州市邗江縣赤岸鄉知青;
1978.03——1982.02,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計算數學專業學習;
1982.02——1999.02,航空工業蘇州長風機械總廠培訓中心副主任、廠長助理、副廠長、廠長、廠長兼黨委書記(其間:1993.09——1994.01,在中央黨校進修學習;1996.09——1998.07,在蘇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99.02——2001.07,航空工業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1.07——2002.03,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
2002.03——2008.05,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其間:2001.04——2006.01,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2005.03——2006.01,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8.05——2008.07,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籌備組成員;
2008.07——2008.10,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08.10——2010.07,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
2010.07——2012.05,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
2012.05——2012.07,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主持集團公司全面工作;
2012.07——2015.03,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2015.03——2019.08,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3]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3] 

胡問鳴人物事件

胡問鳴違紀被查

2020年5月1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胡問鳴開除黨籍

2021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胡問鳴喪失信仰,背離初心,黨性缺失,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政績觀扭曲,嚴重偏離企業經營主責主業;大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打高爾夫球、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禮金,安排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錄用晉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縱容默許家屬在私營企業掛名取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利益,違規購買住房、佔用公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安排下屬企業投資股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風險;公權私用,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資產重大損失。
胡問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胡問鳴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胡問鳴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1日,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胡問鳴作出逮捕決定。 [2] 

胡問鳴提起公訴

2021年2月,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問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問鳴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鉅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胡問鳴公開通報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違規打高爾夫球,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安排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問題。2013年至2019年11月,胡問鳴先後違規打高爾夫球百餘次,費用由私營企業主等人支付;多次到私人會所組織、參加宴請,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多次接受其下屬及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2014年至2020年,先後收受私營企業主等3人禮品、禮金摺合共計52.8萬元。2014年至2015年,多次安排下屬單位使用公款為其支付個人宴請費用。胡問鳴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6] 

胡問鳴一審宣判

2023年12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胡問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胡問鳴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濫用職權涉案錢款發還遭受損失的相關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胡問鳴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幹部提拔和吸存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986萬餘元,其中995萬餘元未實際取得;2013年至2015年,胡問鳴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期間,接受他人請託並收受賄賂,在該集團下屬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故意違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職責,違規對民營船廠資產進行收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胡問鳴一審宣判 胡問鳴一審宣判 [7]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問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胡問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予以並罰。鑑於胡問鳴部分受賄系未遂,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後已全部追回,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查扣到案,檢舉他人構成重大立功,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上述犯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