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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冰

(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局原局長)

鎖定
胡冰,男,漢族,1971年8月生,1993年8月參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碩士學位。曾任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局局長。 [1] 
2023年10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胡冰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3]  [7] 
中文名
胡冰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1年8月

胡冰人物履歷

曾任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公安分局局長 [2]  ,遼寧省經偵總隊總隊長, [4]  遼寧省公安廳刑偵局局長。 [1]  [5] 

胡冰人物事件

胡冰依法雙開

2023年7月,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局原局長鬍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胡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向領導幹部贈送財物,違規宴請領導幹部;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求職務提拔調整向領導幹部贈送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規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胡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胡冰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胡冰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局原局長鬍冰(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胡冰利用擔任營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海灣派出所政治教導員、營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海灣派出所所長、營口市公安局經保分局法制科科長、營口市公安局税偵支隊副支隊長、營口市公安局網警支隊政委、營口市公安局涉税犯罪案件偵查支隊支隊長、營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營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大連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政委、大連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局長、遼寧省公安廳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總隊總隊長、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又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胡冰公開通報

2023年11月,遼寧省紀委監委最新通報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局原局長鬍冰破壞司法環境等問題。 [8] 
1999年至2022年,胡冰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並收受財物,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為多家企業在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並多次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破壞營商環境,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胡冰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7月,胡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