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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連續

鎖定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銜接。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應自行承擔責任。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1] 
中文名
背書連續
學    科
經濟學

目錄

背書連續基本介紹

即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背書連續認定

背書連續,應當以下列原則認定:(1)各次背書應該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書,實質上的無效,如偽造的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2)連續的背書應為同一性質的背書,即同一匯票的背書中,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並存時,僅以轉讓背書的連續來認定背書的連續;(3)背書的記載順序應該有連續性。

背書連續效力

第一、對持票人的效力
(1)背書連續產生證明力,即證明匯票權利;(2)背書形式上不連續,實質上連續時,即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必須依法舉證;(3)形式和實質的背書均不連續時,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權或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應負查驗背書是否連續的責任;(2)背書不連續而付款的,造成的損失由付款人負責。
參考資料
  • 1.    黃雙蓉.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