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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經紀人

鎖定
股票經紀人亦作:證券經紀人。英語為:stock broker;financial consultant;portfolio salesman;securities salesperson。為投資者提供股票、債券交易服務的個人或機構。經紀人以賺取佣金為目的,他們進行的大部分交易為代理業務
在中國,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佣金的證券商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户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主體為證券經紀人。
中文名
股票經紀人
外文名
stock broker;financial consultant
別    名
portfolio salesman;securities salesperson
幾    類
三類
職    責
代理客户買賣證券
法律地位
自然人
經紀人分類一
佣金經紀人
經紀人分類二
兩美元經紀人
經紀人分類三
債券經紀人

股票經紀人經紀人分類

它可分為三類,即佣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1] 
佣金經紀人
佣金經紀人與投資公眾直接發生聯繫,其職責在於接受顧客的委託後的在交易所交易廳內代為買賣,並在買賣成交後向委託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經紀人是交易所的主要會員。
兩美元經紀人
兩美元經紀人不接受一般顧客的委託,而只受佣金經紀人的委託,從事證券買賣。
債券經紀人
債券經紀人是以代客買賣債券為業務,以抽取佣金為其報酬的證券商,另外,債券經紀人亦可兼營自行買賣證券業務

股票經紀人經紀人的職責

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户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説,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通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户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户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入客户指令,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佣金)。

股票經紀人法律地位

在國外某些國家,證券經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我國,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只能是證券公司。這些證券公司必須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符合規定的法定條件。因此,我國的證券經紀人不能由自然人擔任,它必須是法人。法人是被法律賦予民事的權利、義務和能力,擁有必要的財產,並設有章程和管理機構的組織。
客户與經紀人的關係
股票投資於交易活動中,客户與經紀人是相互依賴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權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客户作為授權人,經紀人作為代理人,經紀人必須為客户着 想,為其利益提供幫助。經紀人所得收益為佣金。
(2)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係。這是在保證金信用交易中客户與經紀人之間關係的表現。客 户在保證金交易方式下購買股票時,僅支付保證金若干,不足之數向經紀人借款。不管該項借 款是由經紀人貸出或由商業銀行墊付,這時的經紀人均為債權人,客户均為債務人。
(3)是抵押關係。客户在需要款項時,須持股票向經紀人作抵押借款,客户為抵押人,經紀 人為被抵押人,等以後股票售出時,經紀人可從其款項中扣除借款數目。在經紀人本身無力貸 款的情況下,可以客户的股票向商業銀行再抵押
(4)是信託關係。客户將金錢和證券交由經紀人保存,經紀人為客户的準信託人。經紀人在 信託關係中不得使用客户的財產為自身謀利。客户若想從事股票買賣,須先在股票經紀人公司 開立帳户,以便獲得各種必要資料,然後再行委託;而經紀人則不得違抗或變動客户的委託。

股票經紀人從業資格

股票經紀人相關管理條例

國家工商局在《經紀人管理辦法》中對經紀人概念的界定是: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股票經紀人具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准,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6)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和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經紀資格證書。
參考資料
  • 1.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