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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業

鎖定
股份合作制企業,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兩種經濟形態特點,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在實踐中產生並不斷髮展的新型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1] 
中文名
股份合作制企業
釋    義
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兩種經濟形態特點,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

目錄

股份合作制企業解釋

是兩個以上勞動者或者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協議自願組織起來,以資金、實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為股份,依法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採取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結合的利潤分配方式,留有公共積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經濟實體。它保持股份制籌集資金、按股分配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合理內核,吸收股東參加勞動、按勞分配和提取公共積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內核,集股份制與合作制優點於一體。在一些國家,股份合作制企業專門為農業生產提供廉價生產資料,或進行農副產品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為資金融通、儲蓄提供服務等。

股份合作制企業歷史

在中國,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為探索城鄉集體企業改制之路而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形成的企業組織。在革命戰爭年代已存在合作制形式的生產;
20世紀50年代普遍成立了農村生產合作社和城市手工業合作社;
1956年以後,由於片面強調向高級社和大集體所有制過渡,農村生產合作社取消了股本分紅,城市手工業合作社也退還了股本,合作社名存實亡;進入80年代,隨着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有聯產合辦、跨地區聯辦等合作性質的企業和各種社會聯營、自營企業,這些企業實質上是社員集資入股創辦的股份式合作企業。然而,這些以互助、合作為目的的企業抵擋不住商品經濟的衝擊,8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異軍突起。
90年代初,為解決集體經濟隨市場發展所產生的諸如產權不明等弊病,中國開展了自上而下的以鄉鎮企業為對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活動,隨後,城鎮集體企業也開始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入股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及章程為基礎,是以企業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法人。職工作為勞動者共同勞動,共同佔有、使用生產資料,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作為企業出資人,需依約以資金、設備、技術等投資入股,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在約定的合作期內,入股人不得隨意退出、撤回入股財產,對入股財產和合作經營中積累的盈餘財產享有共有權,並依照事先約定,按股份對其共有財產進行分配。中國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調整的立法規範有:
1997年8月6日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頒佈的《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根據1997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39號令修訂的《農民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規定》,還有2001年起草的《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規定(草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