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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涵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原書記、理事會原主任)

鎖定
肖涵,男,滿族,1964年6月出生,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 [2-3]  [6] 
2023年11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肖涵決定逮捕。 [1]  [4]  [7-8] 
中文名
肖涵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滿族
出生日期
1964年6月

肖涵人物履歷

曾任遼寧省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總經理兼遼寧化肥有限責任公司、遼寧中農化農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副主任,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
2016年02月,任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總經理 [5] 
2017年12月,任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總經理。
2018年01月,兼任遼寧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2018年12月,兼任遼寧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副主任。 [1]  [3] 

肖涵人物事件

肖涵違紀被查

2023年5月6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3] 

肖涵依法雙開

2023年11月4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涵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妻子違規取酬知情未予糾正,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發放股權分紅及獎金;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恣意妄權,違規虛增銷售收入,虛開銀行承兑匯票並貼現,違規投資重大項目,違規設立並使用“小金庫”,對社屬企業違規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單位資金行為負有責任,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資金出借、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肖涵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肖涵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肖涵依法逮捕

2023年11月,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肖涵作出逮捕決定。 [8] 

肖涵公開通報

2023年12月,遼寧省紀委監委將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問題作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