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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涵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原書記、理事會原主任)
鎖定
- 中文名
- 肖涵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滿族
- 出生日期
- 1964年6月
肖涵人物履歷
曾任遼寧省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總經理兼遼寧化肥有限責任公司、遼寧中農化農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副主任,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
2017年12月,任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遼寧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總經理。
2018年01月,兼任遼寧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肖涵人物事件
肖涵違紀被查
肖涵依法雙開
2023年11月4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涵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妻子違規取酬知情未予糾正,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發放股權分紅及獎金;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恣意妄權,違規虛增銷售收入,虛開銀行承兑匯票並貼現,違規投資重大項目,違規設立並使用“小金庫”,對社屬企業違規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單位資金行為負有責任,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資金出借、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肖涵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肖涵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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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涵依法逮捕
2023年11月,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肖涵作出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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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涵公開通報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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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遼寧省紀委監委[引用日期2023-05-06]
- 2. 遼寧省供銷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圖 .供銷農產品-遼寧農產品交易中心(集團)有限公司[引用日期2023-05-06]
- 3. 肖涵接受審查調查 .央廣網[引用日期2023-05-06]
- 4.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引用日期2023-05-06]
- 5. 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公告(2016年第1號) .瀋陽晚報[引用日期2023-05-06]
- 6. 劉立國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引用日期2023-08-15]
- 7. 遼寧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肖涵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3-11-04]
- 8.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肖涵、於揚福、王長安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2
- 9. 省紀委監委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 .遼寧省紀委監委.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