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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毅

(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成員)

鎖定
肖毅,男,漢族,1962年5月出生,江西贛州人,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政治學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4]  [8] 
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肖毅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肖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肖毅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4] 
中文名
肖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贛州
出生日期
1962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肖毅人物履歷

1978.09—1981.09 贛南師專中文科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
1981.09—1987.02 江西省崇義縣崇義中學教師、公安局幹部、政府辦秘書、副主任;
1987.02—1988.04 江西省崇義縣聶都鄉黨委副書記(主持工作)、人大主席;
1988.04—1988.07 江西省崇義縣政府辦副主任;
1988.07—1990.02 江西省崇義縣體改辦主任兼政府辦副主任;
1990.02—1992.10 江西省崇義縣經濟委員會主任、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2.10—1994.01 江西省上猶縣政府副縣長;
1994.01—1995.03 江西省上猶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1995.03—1996.01 江西省上猶縣委副書記;
1996.01—1996.06 江西省龍南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1996.06—1997.01 江西省瑞金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7.01—2001.01 江西省瑞金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其間:1996.08-1998.12,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1998.08-1998.10,參加江西省委黨校縣幹班學習;1997.07-1999.07,參加北京大學區域經濟學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2000.09-2001.01,參加上海市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1.01—2003.06 江西省瑞金市委書記;
2003.06—2004.04 江西省贛州市政府副市長、瑞金市委書記;
2004.04—2006.11 江西省贛州市委常委(2004.04.01當選)、瑞金市委書記;
2006.11—2007.07 江西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7.07—2009.08 江西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黨組書記;
2009.08—2015.04 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黨組書記;
2015.04—2018.01 江西省撫州市委書記; [1] 
2018.01—2021.03 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撫州市委書記; [3] 
2021.03—2021.08 江西省政協副主席。 [2]  [7] 
黨的十九大代表, [6]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1年7月終止) [5] 

肖毅人物事件

肖毅違紀被查

2021年5月1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江西省政協副主席肖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肖毅辭去代表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撫州市選出的肖毅,辭去了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肖毅的代表資格終止。 [5] 

肖毅免去職務

2021年8月2日,江西省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有關人事事項,免去肖毅的江西省政協副主席職務,撤銷肖毅政協江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免去副主席職務事宜向政協江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報告。 [7] 

肖毅依法雙開

2021年11月1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毅背棄初心使命,破壞“兩個維護”政治原則,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出現嚴重偏差,違背新發展理念,濫用職權引進和支持企業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規舉債上項目、搞建設,造成惡劣影響;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不正確履行職責,隨意決策實施重大項目,干預、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寡廉鮮恥、道德敗壞;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肖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肖毅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江西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肖毅依法逮捕

2021年12月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肖毅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9-10] 

肖毅提起公訴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肖毅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江西省撫州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肖毅在擔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明知撫州市創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主要從事虛擬貨幣計算生產業務,涉及虛擬貨幣生產設備的製造、銷售以及虛擬貨幣交易活動,仍然違反國家規定,在財政補貼、案件審判、資金支持、電力保障等方面違規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 

肖毅公開通報

2022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4年至2020年,肖毅多次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禮品、禮金摺合共計84.9萬元;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食用高檔菜餚,飲用高檔酒水。肖毅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1月,肖毅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2] 

肖毅一審開庭

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肖毅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肖毅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2022年1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肖毅先後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江西省撫州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5億餘元;2017年至2021年,肖毅在擔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規定,違背新發展理念,為從事虛擬貨幣計算生產業務的企業,在財政補貼、資金支持、電力保障等方面違規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影響。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毅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肖毅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3] 

肖毅一審宣判

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肖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肖毅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肖毅先後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江西省撫州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5億餘元,其中5782萬餘元尚未實際取得;2017年至2021年,肖毅在擔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違背新發展理念,違反國家規定,為從事虛擬貨幣計算生產業務的企業在財政補貼、資金支持、電力保障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鑑於肖毅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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