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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星

(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鎖定
肖星,男,漢族,1971年12月生,中共黨員,江西上饒人,法學博士學位。曾任中國太平保險集團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總經理,兼任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9]  [13] 
2024年4月,河南檢察機關依法對肖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8-19] 
中文名
肖星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上饒
出生日期
1971年12月
畢業院校
上海大學 [9] 

肖星人物履歷

1994年07月至2005年07月,歷任上海大學(原上海科學技術大學)計算機工程與科學學院團委副書記,上海團市委地區工作部(權益部)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部長助理,上海市團委統戰部副部長,上海市青聯副秘書長,上海市團委權益部部長; [10]  [12] 
2005年07月至2007年12月,歷任中國人壽上海市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黨委組織部部長,浦東支公司總經理; [12] 
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歷任中國人壽(海外)黨委委員、監事長兼香港分公司副總經理、中國人壽信託董事長; [10]  [12] 
2009年12月至2013年09月,歷任中國人壽上海市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黨委書記、總經理; [9]  [12] 
2013年09月至2017年12月,任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期間:2016年09月至2017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41期中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4]  [12] 
2017年05月至2020年06月,任中國太平保險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期間:2018年09月至2019年11月,兼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長); [3]  [9]  [12] 
2020年06月-2023年7月18日,任中國太平保險集團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總經理(期間:2021年12月起,兼任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10-13] 
曾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長,太平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太平金融科技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太平金融運營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上海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 [1-2]  [6-8] 

肖星社會兼職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十二屆上海市委員會委員,第二屆全國金融青年聯合會副主席。 [5] 

肖星人物事件

肖星違紀被查

2023年7月1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肖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4] 

肖星辭去職務

2023年7月18日,中國太平保險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宣佈,肖星先生因個人原因,辭任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執行董事、副總經理、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職務,由2023年7月18日起生效。 [13] 

肖星依法雙開

2024年1月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肖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星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不信馬列信鬼神,搞迷信活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旅遊活動等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違規在職工錄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棄守廉潔底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安排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踐踏黨紀國法,靠金融吃金融,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融資、業務合作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肖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肖星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5] 

肖星依法逮捕

2024年1月,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肖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肖星作出逮捕決定。 [16-17] 

肖星提起公訴

2024年4月,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肖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肖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肖星利用擔任共青團上海市委地區工作部科員、統戰部副部長,上海市青聯副秘書長,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東支公司總經理,中國人壽上海市分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8-1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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