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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刑法釋義)

鎖定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觸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中文名
肇事逃逸
定    義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處    罰
一般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    成
主觀,客觀

肇事逃逸法條依據

(一)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二)司法解釋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0〕36號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2015年1月19日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的通知》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修訂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2017年4月1日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00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2000年11月21日實施。
1、量刑標準: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加重情節:
(1)“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肇事逃逸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1、從法律規定上看,本罪不屬於身份犯
公路、水上運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員、鐵路職工以外的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或鐵路運營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員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飛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鐵路職工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案件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監督過失理論可以為這一解釋結論提供理論根據。基於同樣的理由,車主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醉酒者、無駕駛資格者駕駛,沒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的,駕駛者與車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實施拉車乞討等行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而且對非交通運輸人員不必做出某種限制。一方面,刑法並沒有對行為主體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沒有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完全可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對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這裏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同時也包括鐵路、航空交通運輸中的各種管理法規。
3、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單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4、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過程中以及與交通有直接關係的活動中
問題是,利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論處?對此,理論上存在肯定説與否定説。一般來講,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區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5、交通肇事的結果必須由違反規範保護目的的行為所引起。換言之,行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也發生了結果,但倘若結果的發生超出了規範保護目的,就不能認定為本罪。例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禁止酒後駕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駕駛者因為飲酒而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進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後駕駛並未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而是由於車輛出現了駕駛者不能預見的剎車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對駕駛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再如,禁止駕駛沒有經過年檢的車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因車輛故障導致交通事故。如果行為人駕駛沒有年檢的車輛但該車並無故障,而是由於被害人橫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對行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二)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也可能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説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然後仍然是過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也可能與危險駕駛罪構成想象競合。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當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構成想象競合時,行為人雖然對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的,但對交通肇事罪仍然是過失。

肇事逃逸常見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肇事逃逸責任基礎

根據最高院頒佈的《交通肇事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分清事故責任是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礎,責任認定基本以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從實踐中來看,負事故次要責任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肇事逃逸糾紛管轄

要求交警在查明事故原因後及時出具事故認定書,傷者憑事故認定書、病歷本、醫療費發票等材料直接向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屬於侵權案件,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即侵權地法院管轄,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及肇事者所在地法院管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所涉及到的賠償問題,協商解決較為快捷。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時,選擇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則尤為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肇事逃逸救濟手段

(一)刑事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二)民事賠償
1、醫療費。在實務中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和後期治療費。在訴訟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以一審辯論終結為截止時間,此前發生的數額為責任人賠償的數額。此後發生的費用可以協商解決,大多是另案處理,等實際發生後,再行賠付。
2、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湖北省的標準是每天15元。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護理費。要準確確定受害者的護理費應當明確護理的期限、護理人數、每天的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者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護理分為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如果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意見需要多人護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護理費。護理費=每天的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5、交通費,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到醫院治療、住院治療、轉院治療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親朋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實而發生的交通費用。確定交通費應考慮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6、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係數*賠償年限
7、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賠償係數
8、傷殘人員的殘疾用具費。應注意:
(1)輔助器具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確需繼續配製輔助器具,應當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殘疾輔助器具費支付方式可以靈活選擇,但要保證權利人及時得到救濟。
9、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期限、賠償份額以及賠償總額限制。
10、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指數,即年數;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齡的因素。
11、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與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相區別在於賠償基數的不同。
12、喪葬費。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肇事逃逸常見問題

(一)是不是開車撞傷人了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並不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發生交通事故,並且存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那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有沒有數量上的要求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注:事故責任由交警大隊根據事故情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認定)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因此,只有滿足上述要求才會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二)自首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機關主動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或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歸案的;只要歸案後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經過,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都應以投案自首論。道路交通法中規定了在事故發生後,司機的義務應當是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如果事故屬於是重大事故,其後果達到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對自首的規定,並沒有對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為人在實施過失犯罪後,即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救傷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門投案,並如實陳述事實經過的行為,其行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應依法認定為自首情節。
(三)是否只要當場報警就能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於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因此,發生交通肇事後如要成立自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後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那麼,何謂自動投案呢?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報案方式包括撥打110或到公安機關投案,且當司法人員詢問時如實交代自己的行為;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公安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將傷者送醫救治,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事後如實供述的;
5、並非出於自己的主觀意願,而是經親朋好友規勸後陪同投案,並如實供述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種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1、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後又潛逃的;
2、肇事後被羣眾扭送歸案的;
3、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
4、肇事後,在公安機關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放棄逃跑當場被捕的;
5、經司法機關採用強制措施等其他被動歸案的。
何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仍視為自首。
(四)肇事者離開現場後又返回現場的是否能認定為自首?
這種情況下自首能否被認定需要具體分析幾個方面的問題:
1、離開現場的主觀目的;
2、離開現場的行走方向;
3、離開現場的時間間隔。

肇事逃逸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黃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類型: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錫刑終字第00183號/刑事二審
(一)案件詳情:
公訴機關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訴稱:被告人黃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徐某興死亡。被告人黃某雖在肇事後積極救助被害人,但仍指使隨車駕駛員王某會頂包,不僅構成交通肇事罪,還具有肇事後逃逸的加重情節,提請依法判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5時許,被告人黃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超載的豫G97 × × ×(蘇HM × × ×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S23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宜興市周鐵鎮邾瀆路口時,追尾撞到同向行駛的徐某興駕駛的蘇B36 × × ×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致徐某興受傷、車輛受損。後徐某興因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肇事後,被告人黃某用手機報警並由他人陪同將徐某興送至醫院搶救,但指使隨車駕駛員王某會頂包留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且黃某和王某會接受調查時均交代王某會為肇事時車輛駕駛員。
2015年8月19日,王某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後其交代了為黃某頂包的事實。同月29日,被告人黃某經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相關犯罪事實。
2015年9月3日,宜興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因此,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報警並如實陳述事實經過,接受公安機關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在肇事後,因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指使王某會作假證,主觀上具有逃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為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而指使他人頂包的行為,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即便人當時未離開事故現場,也掩蓋不了交通肇事後“逃跑”的本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其行為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情形。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接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應視為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黃某不服,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是:黃某指使他人頂包的目的是意圖獲取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而非逃避刑事責任,客觀上也積極救治被害人並未逃離現場,故不屬於肇事後逃逸的情形,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於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錫刑終字第0018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閲卷和提審所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相同,上訴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後逃逸。上訴人黃某案發後接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於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和意見,二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黃某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規定的法律義務,主觀上具有逃避相應法律責任的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為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而指使他人頂包的行為從而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應當認定系交通肇事後逃逸;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根據上訴人黃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自首等量刑情節,並考慮到本案所造成的後果及其人身危險性,已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所處量刑並無不當。故相關上訴理由和意見不能成立。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肇事逃逸相關詞條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