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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立法

鎖定
職權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行政立法權和立法程序而進行的立法活動。主要形式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活動的需要,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根據中國憲法、組織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進行職權立法。 [1] 
中文名
職權立法
性    質
行政權的固有組合
解    釋
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
意    義
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目錄

職權立法立法簡介

立法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活動。

職權立法解釋

立法部門是現代社會中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通常由當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通常稱為國會或議會,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立法部門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審批政府(行政部門)的公共開支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同意司法首長的任命等。在議會制中,行政部門亦是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在總統制中,行政首長並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説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參考資料
  • 1.    陸雄文.管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