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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資格考試
鎖定
目錄
- 1 應用
- ▪ 市場化、社會化職業資格考試
- ▪ 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
- 2 備案方式
- 3 證書效力
職業資格考試應用
職業資格考試市場化、社會化職業資格考試
職業資格考試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
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第10項: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由人社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3]
政府機構應當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4]
職業資格考試備案方式
社會化、市場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舉辦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監督管理
[5]
,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後憑營業執照可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營業執照即為備案,無需額外備案。
[6-7]
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第10項: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由人社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機構應當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政府機構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下不得隨意新設職業資格,
[5]
職業資格考試證書效力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社會化、市場化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舉辦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證書與列為政府管理的所頒發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備同等效力。
[8]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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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4-02-23]
- 2.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3]
- 3.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3]
- 4.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3]
- 5.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3]
- 6.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3]
- 7.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3]
- 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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