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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紀律

鎖定
職業紀律是在特定的職業活動範圍內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它包括勞動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羣眾紀律、保密紀律、宣傳紀律、外事紀律等基本紀律要求以及各行各業的特殊紀律要求。職業紀律的特點是具有明確的規定性和一定的強制性。
中文名
職業紀律
實    質
行為準則
包    括
勞動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羣眾紀律、保密紀律、宣傳紀律、外事紀律等基本紀律以及各行各業的特殊紀律要求
特    點
明確的規定性和一定的強制性

職業紀律特徵

職業紀律職業性

職業紀律的職業屬性明顯,以職業活動和職業性質的特色為根據,結合用人單位工作具體特點,以勞動者職業行為為調整對象,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

職業紀律安全性

職業紀律的重要價值目標在於實現勞動安全,對勞動者勞動生產過程的安全展開,起到重要的保證作用。

職業紀律自律性

勞動者在長期的職業實踐中為維持和保護自己的安全和健康,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也要求有一套能保證正常生產勞動的規則和程序,因此,職業紀律又是勞動者以自覺自願遵守的規則。

職業紀律制約性

勞動者違反職業紀律要受到制裁。一般而言,違紀行為不僅要受到用人單位行政處分或經濟懲罰,觸犯刑律的會受到刑事處罰。

職業紀律作用

執行職業紀律可以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和工作程序,保證社會主義勞動生產順利有序的進行,促進經濟發展;促使勞動者安全規範地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提高勞動效率,進而提高單位的工作績效;提升單位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內部管理的制度化;有利於企業文化的形成,提高其精神文明建設水平。

職業紀律範圍

職業紀律的範圍
職業紀律的調整範圍是整個勞動過程以及與勞動過程有關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時間、勞動態度、執行生產、安全、技術、衞生等規程的要求以及服從管理、考勤等方面的全部內容。

職業紀律種類

①時間紀律,即職工在作息時間、考勤、請假方面的規則;
②組織紀律,即職工在服從人事調配、聽從指揮、保守秘密、接受監督方面的規則;
③崗位紀律, 即職工在完成勞動任務履行崗位職責、遵守操作規程遵守職業道德方面
的規則;
④協作紀律, 即職工在工種之間、工序之間、崗位之間、上下層次之間的連接和配合
方面的規則;
⑤安全衞生紀律, 即職工在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則;
⑥品行紀律, 即職工在廉潔奉公、愛護財產、厲行節約、關心集體方面的規則;
⑦其他紀律。

職業紀律與職業道德的異同

職業紀律與職業道德相互聯繫,又有所區別,兩者相輔相成。《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1)兩者的區別
職業紀律屬於法律關係的範疇,職業道德屬於思想意識範疇;職業紀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義務,職業道德的直接目的是實現企業的最佳經濟效益;職業紀律以懲罰和激勵相結合為實現手段,職業道德的實現主要依靠社會輿論,憑藉人們的內疚和反省。
(2)兩者的聯繫
職業紀律與職業道德共同寓於同一主體——勞動者,調整的對象均為“勞動行為”,終極目標都是為了保證社會主義生產勞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精神文明的建設。

職業紀律法律依據

(1)憲法的規定
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憲法第53條則有“遵守勞動紀律”的明文規定。
(2)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勞動紀律’的條款”;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55、56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作業資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982年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企業職工的獎勵和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也要求職工遵守勞動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