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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活動

鎖定
職業活動是指勞動者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從事職業勞動的行為方式。
中文名
職業活動
外文名
Vocational Activity

目錄

職業活動構成

職業活動是由職業主體、客體、條件、素質目標等要素構成的。
(1)職業活動的主體。這個主體就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勞動者。他直接決定着職業活動的過程和效益。
(2)職業活動的客體。該客體是指職業活動主體認識和實踐的對象。它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對象,勞動對像是純粹的客觀存在物,屬於生產數據範疇。
(3)職業活動的條件。它是指保證職業活動得以進行的基本環境條件,包括職業資源、職業活動工具、職業活動空間和職業活動時間。這些條件是職業活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缺少必要的職業活動條件,就無法開展職業活動。
(4)職業活動的素質。它是指職業活動主體所具備的從事某種職業的生理、心理素質。這類素質大體可分四種:一是體力,包括身高、體重、肺活量、力量、耐力、速度、靈敏度、柔韌度等。二是智力,即勞動者認識客觀事物並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它包括感知力、記憶力、思維力、想象力、實踐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等。三是知識,即頭腦中所儲存的信息,包括基礎知識、專業理論知識和操作知識。四是技能,或稱技術、技巧,是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的行為能力。
(5)職業活動的目標。就是職業活動預期達到的最終目標,這個目標是預先制訂的。它通過職業活動計劃逐步實現。職業活動不同,它所達到的目標也不同。對於職業活動的評價,主要就是看它是否實現了預定目標。

職業活動道德與法律

(一)基本要求
1.愛崗敬業。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誠實守信。誠實守信,既是做人的準則,也是對從業者的道德要求。
3.辦事公道。
4.服務羣眾。
5.奉獻社會。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中最高層次的要求,體現了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最高目標指向。
(二)學習職業道德知識、加強職業道德修養的重大意義
1.要從現在做起,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力戒自由散漫,發揚團結協作精神。
2.敢於堅持真理,大膽探索,力戒消極保守,發揚開拓進取精神。
3.提倡艱苦樸素,勇挑重擔,力戒貪圖享樂,發揚艱苦奮鬥精神
4.養成執著認真、刻苦鑽研的學習習慣,力戒浮躁不專,發揚精益求精精神。
  • 二、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職業活動中的主要法律
2.從相關法律的層次來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2)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政府制
3.從內容上來説:(1)對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2)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職業行為的規定。(3)對用人單位招工、錄用程序的規定等。
(二)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原則
1.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1)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2)按勞分配與公平救助相結合的原則。(3)勞動者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4)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標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
2.我國《公務員法》的基本原則。(1)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2)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原則。(3)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4)分類管理和效能原則。
(三)職業活動中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1.勞動者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其他權利”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開展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勞動者的義務。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有: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公務員的義務。公務員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要求公務員對國家和社會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我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4.公務員的權利。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可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參加培訓;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和控告;申請辭職;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依法處理職業活動中的糾紛
1.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途徑。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但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不願協商的,可以直接申請調解。
(2)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不願調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原則也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3)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
(4)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終局法律效力的裁決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處理人事爭議的法定途徑。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處理人事爭議的途徑有四種。
(1)申訴。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這些人事處理包括: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①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②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③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2)控告。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3)仲裁。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4)訴訟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