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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鎖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是教育部、財政部等發佈的行政規章。 [5-6] 
中文名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外文名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udents' Internship in Vocational Schools
實施時間
2022年1月21日 [6-8] 
發佈機構
教育部、財政部等
發佈時間
2022年1月21日 [8] 
目    的
規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修訂情況

2016年,為貫徹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規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研究制定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1-4] 
2022年1月,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5]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印發

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經濟信息化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應急管理廳(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工信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各銀保監局:
為深入貫徹全國職業教育大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做好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和中國銀保監會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7]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產業轉型升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以下簡稱職業學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准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認識實習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對於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或登記取得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的,可作為學生實習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組織開展學生實習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升學生技能水平,錘鍊學生意志品質,服務學生全面發展;應當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科學組織,依法依規實施,切實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高質量就業創業。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切實履行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地方政府和行業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並對外發佈崗位信息。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職業學校實習的監督管理。職業學校應將學生崗位實習情況按要求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實習單位: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失信記錄;
(二)管理規範,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記錄;
(三)實習條件完備,符合專業培養要求,符合產業發展實際;
(四)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優先。
第七條 職業學校在確定新增實習單位前,應當實地考察評估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當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後對外公開。
第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指導,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學生實習,在實習開始前,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制訂實習方案,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實習標準、必要的實習準備和考核要求、實施實習的保障措施等。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要加強實習前培訓,使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熟悉各實習階段的任務和要求。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
第九條 職業學校安排崗位實習,應當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
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由職業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
第十條 學生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應由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實施,實習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學生實習,職業學校要安排實習指導教師跟蹤瞭解學生日常實習的情況。
第十一條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崗位實習學生佔在崗人數的比例,崗位實習學生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實習的學生人數一般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干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方案,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第十二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職業學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羣)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鼓勵支持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明確學生實習工作分管校長和責任部門,規模大的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崗位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安全管理規定、實習學生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職業學校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與實習單位共同實施實習全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佈的實習協議示範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議,並依法嚴格履行協議中有關條款。
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第十五條 實習協議應當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三)實習期間的食宿、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衞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六)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
(七)實習考核方式;
(八)各方違約責任;
(九)三方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週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遊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第十七條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條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第十九條 在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時,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風險等級、實習階段做好分類管控工作。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二十一條 實習學生應當遵守職業學校的實習要求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及實習協議,愛護實習單位設施設備,完成規定的實習任務,撰寫實習日誌,並在實習結束時提交實習報告。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互相配合,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加強思想政治、安全生產、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要和實習單位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職業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專人應當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則上應當每日檢查並向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報告學生實習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同意,由職業學校備案後方可辦理。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實習派出地省級主管部門要同步將實習學校、實習單位、實習指導教師等信息及時提供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跨省實習數量較大的省份之間,要建立跨省實習常態化協同機制。
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將接收省外實習學生的本省實習單位按職責分工納入本部門實習日常監管體系,將監管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告知實習派出省份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並積極協助實習派出省份協調實習所在地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事件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瞭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地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生實習管理和綜合服務平台,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企業、有關社會組織,為學生實習提供信息服務。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整合,推進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要會同實習單位,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有機結合的實習考核制度,根據實習目標、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標準,共同實施考核。
學生實習考核要納入學業評價,考核成績作為畢業的重要依據。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對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實習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實習協議的學生,進行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對學生違規行為依照校規校紀和有關實習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後,由職業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受到處理的學生,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組織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實習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習三方協議;
(二)實習方案;
(三)學生實習報告;
(四)學生實習考核結果;
(五)學生實習日誌;
(六)學生實習檢查記錄;
(七)學生實習總結;
(八)有關佐證材料(如照片、音視頻等)。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職業衞生、人格權保護等有關規定。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經教育培訓或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三十二條 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實習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完成實習方案規定的實習任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實習安全責任履行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實習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實習單位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實習學生教育培訓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加快發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適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需求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提高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期間的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公司對學徒制保險專門確定費率,實現學生實習保險全覆蓋。積極探索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範圍應當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於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費用可按照規定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投保經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鼓勵實習單位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險,投保費用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於保險賠付範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於保險賠付範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學生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救治措施,並妥善做好善後工作和心理撫慰。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鼓勵先進製造業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產教融合型企業等積極參與校企合作,提供實習崗位。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落實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制度,統籌考慮學生實習安全保障相關支出和學費水平,科學合理確定生均撥款標準。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國資部門應當指導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將實習納入人力資源管理重要內容,對行為規範、成效顯著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相應政策支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對實習工作成效明顯的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激勵。
第四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對參與學生實習指導和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秀的教師,在職稱評聘和職務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協調落實機制。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加強日常監管,並結合教育督導、治安管理、安全生產檢查、職業衞生監督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工商執法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對支持職業學校實習工作成效顯著的實習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激勵和政策支持,對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情況作為職業學校質量監測、辦學水平評價、領導班子工作考核、財政性教育經費分配等的重要指標;納入學校和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年度質量報告內容,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調研和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治理實習違規行為納入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有關工作體系,將有實習違規行為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按規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職業學校要通過熱線電話、互聯網、信訪等途徑,暢通政策諮詢與情況反映渠道,彙總情況反映和問題線索並建立專門台賬,按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組織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應當對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給予相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實習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職業學校可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根據實習協議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週歲學生在境內崗位實習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家關於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非全日制職業教育、高中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以及其他學校按規定開辦的職業教育專業的學生實習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文件中,有關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相關內容與此規定不一致的,以此規定為準。《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同時廢止。 [6]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22年1月,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就修訂《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5] 
1.請問《規定》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2016年,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安全監管總局、原中國保監會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對規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習管理總體規範,有關報告顯示2020年每十萬名實習學生傷亡數較2015年下降了22.31%,但同時也面臨一些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一是黨中央國務院對進一步規範學生實習作出明確部署,全國職業教育大會提出要健全實習實訓等職業教育教學標準體系,進一步實化學生實習實訓環節,提高技能供給質量;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對鼓勵企事業單位參與實習,規範實習管理提出明確要求。二是由於實習管理涉及主體多、工作鏈條長,加之疫情等影響,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生產“流水線”務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強制實習、收費實習、實習專業不對口等問題時有發生。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了實習問題專項治理,開通了教育部和各省實習監督諮詢電話,根據有關問題線索建立工作台賬,逐一核查整改,並通報了一批實習違規典型案例,有關案例反映出實習管理還存在責任鏈條有缺環、監管有漏洞、追責問責不到位等情況,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三是近年來數字經濟催生新業態新模式,驅動崗位升級、職業場景變化,同時,隨着生產性實訓基地、虛擬仿真實訓基地建設的推進,部分專業實現了在校內或園區就可以不同形式基本再現企業真實職業場景,加之中高職貫通培養等育人模式不斷創新,實習管理也需要與時俱進,實現數字化升級。
2.請問與2016年的版本相比,《規定》有哪些變化?
答:《規定》在原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附則等六章內容基礎上,增加了2個章節,增加11條內容,共八章50條。
一是強化德技並修要求,推動迴歸實習的育人本質。《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既是專業學習和技術技能訓練的必備途徑,也是錘鍊意志品質、提前熟悉崗位、引導融入社會的重要方式,與時俱進優化了實習分類、豐富了實習形態。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關鍵節點進一步明確準則。《規定》着眼實習全程、聚焦關鍵節點,針對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流水線”務工、賺取“人頭費”、強制實習等進一步劃出紅線、明確行為準則,對跨省實習、實習保險等進一步細化規定,保障實習安全、提高實習質量。
三是加強部門協同,落實各方責任並細化激勵約束機制。發文單位增加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等三個部門,並新增“保障措施”和“監督與處理”兩章,結合有關部門職責對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學校、實習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等各方職責,強化對違規問題的追責問責。
3.請問《規定》在實習管理體系、管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優化調整?
答:《規定》以學生實習迴歸育人本質、保障學生等各方權益為主線,系統梳理並進一步明確各有關主體責任。一是結合實際重新整合實習管理範圍、內涵和邊界。在範圍上,將高職本科學校實習納入本《規定》適用對象,統一標準、規範管理。在內涵上,適應數字時代職業場景、崗位形態的變化,重新界定實習分類,將“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統一為“崗位實習”,進一步擴大和優化實習崗位供給。在邊界上,對於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已經可以基本再現真實職業場景的,也可按本《規定》作為實習單位,並明確了相應要求。二是進一步將實習融入校企協同育人範疇。規定職業學校應當優先選擇“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同時“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並對外發佈崗位信息”,“加強實習前培訓,使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熟悉各實習階段的任務和要求”,強化實習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三是要求學校等各方進一步提高實習管理水平。系統梳理實習單位選擇的具體條件,明確要求“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後對外公開”,明確學生實習工作校內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支持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在遇有突發事件或重大風險時,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做好分類管控工作,遇有重要情況不得遲報、瞞報、漏報。四是進一步明確了跨省實習的管理規定。明確職業學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跨省實習數量較大的省份之間,要建立跨省實習常態化協同機制,實習派出地要將相關信息提供實習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由實習單位所在地一併納入本地實習日常監管體系,及時通告監管發現的問題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事件處置。五是進一步完善實習保險政策。提出加快發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適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需求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對學徒制保險專門確定費率,實現學生實習保險全覆蓋。積極探索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六是明確了對違規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處理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應當對學校依法處理。實習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4.請問《規定》針對學生實習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着眼實習全過程,針對關鍵節點,通過1個“嚴禁”、27個“不得”為實習劃出紅線、明確行為準則。一是針對實習內容不對口的問題,規定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複勞動、高強度勞動,明確實習內容“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羣)的典型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二是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明確了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三是針對中介機構參與學生實習的問題,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為強烈。《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的問題,在原規定原則上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保障學生在崗位實習期間按規定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衞生安全保護、接受技術技能指導等權利的要求,明確“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準進行考核”。五是針對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的問題,規定實習單位應給予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5.請問《規定》對加強部門協同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要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協調落實機制。結合部門職責,工信部門要鼓勵先進製造業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產教融合型企業以及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等積極參與實習。財政部門要落實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制度,統籌考慮學生實習安全保障相關支出和學費水平,科學合理確定生均撥款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技工學校實習的管理,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加強執法,並積極探索職業學校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應急管理部門要將實習安全責任履行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國資部門要指導支持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將積極規範參與職業學校實習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將有實習違規行為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按規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銀保監會要依法監管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請問配套發佈的《實習協議示範文本(試行)》有什麼考慮?
答:為了推動《規定》的落地實施,我們組織力量配套制定了《示範文本》,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甲乙丙方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和附則,共54項條款,涵蓋基本要求、條件保障、安全保護、風險防控、意外事故處理、考核評價、違約責任等實習全過程、各方面,明晰了三方在實習各環節的權利與義務。《示範文本》作為推薦使用的協議文本,旨在為實習各方簽訂實習協議提供示範指導,提升實習協議的規範性、科學性和簽訂率。實習三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遵照《示範文本》訂立補充協議,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7.請問如何貫徹落實《規定》,下一步有什麼安排?
答:一是配發釋義和解讀,加大宣貫力度。聯合有關部門針對修改內容修訂《規定》釋義,通過徵集短視頻、公益廣告,製作宣傳掛圖等形式擴大宣傳,推動學生、家長、實習單位對《規定》應知盡知。二是統籌實習資源,加強信息化建設。指導各地各職業學校統籌用好校內外實踐教學資源,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實習進一步深度融合;指導加強實習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指導職業學校將實習管理信息化納入教育信息化建設佈局,推動實現實習登記備案全覆蓋、實習過程全鏈條動態監管。三是嚴查重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實習生態。繼續通過公佈的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實習監督諮詢熱線電話受理舉報、諮詢,並按線索建立台賬,嚴肅查處有關違規行為。在各地自查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重點抽查調研,逐項落實督辦。持續推廣地方經驗,宣傳優秀典型案例,為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和技能型社會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