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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役

鎖定
職役是對唐及以後官府無償差派民夫充任衙門胥吏和基層行政人員的統稱。唐大中九年 (855年)詔令州縣作差科簿,凡州縣衙門胥吏及供使喚的僕傭,悉按民户等級輪流差充,上户充重役,下户充輕役。官府不付給應役者薪酬,實屬一種徭役。這種徭役既非力役又非兵役,且各有分工,負一定職責,故名職役。宋代職役亦稱“差役”,大致分四類:保管且負責運解官物者,如衙前;主持基層行政且督課賦役者,如里正、户長、鄉書手;逐捕賊盜、維護治安者,如耆長、弓手、壯丁等;供官府使喚的胥吏,如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等。 [1] 
中文名
職役
別    名
吏役,差役
職    責
徵調鄉村主户擔任州縣公吏

職役歷史沿革

封建國家按照户等高下﹐輪流徵調鄉村主户擔任州縣公吏和鄉村基層組織某些職務﹐稱役。這些職務如由封建國家出錢僱人擔任﹐則稱“僱役”。差役﹑僱役﹑保役義役都是實行職役的方法。

職役劃分

宋代官府按照税錢﹑物力等的多寡﹐將鄉村民户劃分為五等(見户等制)﹐再按户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輪差相應的色役。差役分為鄉役﹑州縣役兩大類﹕ 鄉役﹐是指在鄉村基層組織“鄉”﹑“管”或“耆”中擔任頭目和一般辦事人員。包括里正﹑耆長﹑户長﹑壯丁等。里正為一“鄉”之長﹐負責催督賦税﹐在鄉村第一等户中輪差﹐役滿後﹐勾集去州衙擔任衙前。鄉書手隸屬於里正﹐為文書會計﹐輪差第三或第四等户。耆長和户長是一“耆”或一“管”之長。耆長負責督捕盜賊和防止煙火﹐輪差第一﹑二等户。户長承受官府的符帖催税﹐輪差第二等户。壯丁隸屬於耆長﹐輪差第四﹑五等户。 州縣役﹐是指在州縣官府中擔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從﹑步奏官﹑弓手﹑手力﹑院虞侯等﹐還有雜職、斗子﹑揀子﹑掏子﹑秤子﹑倉子﹑解子﹑攔頭﹑醫人﹑所由等。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庫﹐運輸上供官物﹐籌辦時節宴會﹐送迎官吏﹐管理館驛﹔衙前有軍將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馬使等階﹐任職日久﹐一般升至都知兵馬使﹐可出職補官。人吏或吏人﹐主管文書等﹐州衙的人吏在僱募不足時﹐選差中﹑下户任職﹔縣衙的人吏﹐有押司﹑錄事等﹐選差有田產並諳熟公事的鄉户任職。承符﹑散從﹑步奏官﹐分屬州衙各曹﹐負責追催公事﹐選差鄉村第三等以上户或坊郭户(有的地區實行僱募)。其下有人力當差。弓手,隸屬於縣尉﹐“專捉盜賊”﹐輪差第三等户。手力﹐在縣衙負責追催公事和在城賦税﹐輪差第二﹑三等户。院虞侯﹑雜職﹐依承符﹑散從官例﹐選差鄉户。斗子﹑庫子﹑秤子﹑揀子﹑掏子﹑倉子等﹐是州縣倉庫的下級管理人員﹐選差下户或中户“有行止人”充當。攔頭在村店要津設卡收商税﹐差第五等户。

職役確立制度

宋代的職役始終是差﹑僱兩法兼行﹐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宋太祖趙匡胤至宋真宗趙恆時期﹐差役法逐漸確立。此法規定﹐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單丁户﹑女户﹑寺觀户免役﹐鄉村下户的職役較少﹐上户的職役較多較重。對於鄉村上户﹐差役使他們完全控制農村基層政權﹐並佔據部分州縣吏職﹐便於統治廣大農民﹐這是封建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利﹔同時﹐又使他們承擔官府規定的一些義務。對於鄉村下户﹐差役是繼唐中葉以來封建徭役的新形式﹐是封建國家對下户無償勞動的直接掠奪。

職役弊病

從宋仁宗趙禎朝起﹐差役法的弊病日益顯露。主要是許多鄉村上户在擔任衙前期間﹐因丟失官物或為官吏敲詐等而傾家蕩產。因此﹐鄉村上户普遍視衙前役為畏途﹐想方設法逃避。至和二年(1055)﹐朝廷改行衙前“五則法”﹕廢除里正衙前﹐只差鄉户衙前﹐將上户按財力和衙前役按重難各分為五等﹐根據户等的高低輪差相應的衙前。但是﹐直到宋神宗趙頊朝前﹐鄉户衙前依然是鄉村上户的沉重負擔。所以,從神宗熙寧四年(1071)開始﹐在全國範圍實行新役法﹐改差法為僱法﹐以前的當役人户交納免役錢,坊郭户﹑官户等以前無役者交納助役錢。統稱新役法為僱役法或募役法。在僱役的同時﹐也保留部分差役﹐如開封府界仍舊輪差下户充當壯丁﹐上户充當耆長。又如自熙寧七年起﹐恢復了鄉役方面的差法﹐並與保甲法相結合﹐形成了“保役法”。這時﹐即廢除户長和坊正﹐又輪差城鄉保丁充當“甲頭”﹐使之催納賦税﹑青苗錢和役錢。不久﹐又廢除壯丁﹑耆長﹑其職責歸於都副保正﹑大保長﹔裁減各地弓手名額﹐用保丁補充原額的人數。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除衙前外﹐恢復差法﹐按五等丁產簿定差。接着﹐又逐步實行部分僱法。紹聖年間(1094~1097)﹐改進免役法﹐同時兼行部分差役法﹕各地有不納役錢而輪差壯丁者﹐依舊﹔仍以保正﹑保長代替耆長﹐甲頭代替户長﹐承貼人代替壯丁﹐後又以保長取代甲頭﹐負責催税。南宋時﹐兼行差僱二法﹐免役錢照舊徵收﹐而大量地差鄉户應役。保正承行文書﹐保長催税﹐不免賠累甚至破產﹐因而上户多將此役轉嫁給中﹑下户。宋高宗趙構時﹐婺州金華縣百姓結夥出田和米﹐幫助役户輪充﹐稱為“義役”﹐各地陸續仿效。宋孝宗趙昚時﹐一度命官户跟民户一樣﹐輪差保正。宋寧宗朝直至南宋末年﹐不少地區實行兩浙路的義役﹐以保證差役的實行﹐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撓和破壞。

職役更名

元代以後﹐職役通稱為“差役”。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